L1.提出诉讼前应该考虑甚么事项
L2.民事诉讼程序须知
L3.如何展开民事诉讼
L4.如何准备聆讯或审讯
L5.法庭审讯或聆讯,如何进行
L6.如何申请司法覆核
L8.讼费如何评定
搜索
关于资源中心
联络我们
民事诉讼程序常见问答集
首页
网站指南
English Traditional Chinese

   法庭进行审讯或聆讯时的程序
   5.1    开案陈词
   5.2    主问
   5.3    盘问
   5.4    覆问
   5.5    结案陈词
   5.6    无须传召证人的审讯聆讯


  5.1
开案陈词


诉讼各方在开始传召自己一方的证人作证前可以向法官作开案陈词,即是向法官简介自己一方的案情。然而,这并不是绝对需要的程序。如果案情复杂,证人众多,开案陈词可以帮助法官在听取证供前了解案情;如果案情简单则无需开案陈词,诉讼各方可以直接开始传召证人作证。至於是否需要开案陈词,法官会按实际情况作出适当指示。


  5.2
主问


审讯时法官会听取诉讼各方的证供和陈词(陈词是向法官陈述论说立场,由律师代表诉讼当事人陈词,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可以亲自陈词)。原告有举证责任,讼案一般由原告开始。原告可以自己作证又传召证人作证;或者只传召证人作证。这项法律程序称为原告主问


  5.3
盘问


被告可以在原告的每一位证人作证之後向证人发问。这项程序称为被告盘问。


  5.4
覆问


被告盘问证人之後,原告可以覆问证人,但覆问只限於澄清在盘问中提出的事情。这项法律程序称为原告覆问。


原告的证人全部作证完毕後,被告可以自己作证及传召证人作证;或者只传召证人作证而自己不作证。在每一位辩方证人作证之後,原告都可以盘问证人(向证人发问)。被告在原告盘问证人之後可以覆问证人(为澄清证供而发问)。


  5.5
结案陈词


所有证人都作证完毕後,诉讼各方有权向法官结案陈词 (发言);被告首先陈词,原告随後。


如果案件还需要其他资料或证供,法官可以将案件押後,另定日期续审(延期聆讯)。法官在审讯完毕後可以随即宣判;亦可於较後日期宣判/颁下书面的判决。


  5.6
无须传召证人的审讯聆讯


在无须传召证人作证的聆讯中,程序上原告会首先就其案情陈述论说立场,被告随後。被告陈词之後,原告有权就被告的论点回应发言。这种方式的聆讯是上诉法庭和终审法庭常有的,因为处理上诉的法庭一般是只听取法律观点的辩论而不听取证供,原审法庭已经听取证人供词并就案情事实作出裁断,上诉法庭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听取证供。


上述是审讯或聆讯的一般程序,法官可以因应情况作出其他指示,你必须依循有关的法庭指示。


法官在听取诉讼各方陈词後可以随即颁令或宣判;亦可於较後日期宣判/颁下书面的判决、命令。

返回页顶


免责声明

此文本只作一般参考用途,不可视为法律或法庭常规的详尽及具有权威性的说明。虽然我们已尽力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误,但本文本的内容并非法律或专业意见。请注意: 对本文本的内容司法机构并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