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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进行审讯或聆讯时的程序 |
| 5.1 开案陈词 |
| 5.2 主问 |
| 5.3 盘问 |
| 5.4 覆问 |
| 5.5 结案陈词 |
| 5.6 无须传召证人的审讯聆讯 |
| 5.1 | 开案陈词 |
| 诉讼各方在开始传召自己一方的证人作证前可以向法官作开案陈词,即是向法官简介自己一方的案情。然而,这并不是绝对需要的程序。如果案情复杂,证人众多,开案陈词可以帮助法官在听取证供前了解案情;如果案情简单则无需开案陈词,诉讼各方可以直接开始传召证人作证。至於是否需要开案陈词,法官会按实际情况作出适当指示。 |
| 5.2 | 主问 |
| 审讯时法官会听取诉讼各方的证供和陈词(陈词是向法官陈述论说立场,由律师代表诉讼当事人陈词,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可以亲自陈词)。原告有举证责任,讼案一般由原告开始。原告可以自己作证又传召证人作证;或者只传召证人作证。这项法律程序称为原告主问 |
| 5.3 | 盘问 |
| 被告可以在原告的每一位证人作证之後向证人发问。这项程序称为被告盘问。 |
| 5.4 | 覆问 |
| 被告盘问证人之後,原告可以覆问证人,但覆问只限於澄清在盘问中提出的事情。这项法律程序称为原告覆问。 | |
| 原告的证人全部作证完毕後,被告可以自己作证及传召证人作证;或者只传召证人作证而自己不作证。在每一位辩方证人作证之後,原告都可以盘问证人(向证人发问)。被告在原告盘问证人之後可以覆问证人(为澄清证供而发问)。 |
| 5.5 | 结案陈词 |
| 所有证人都作证完毕後,诉讼各方有权向法官结案陈词 (发言);被告首先陈词,原告随後。 | |
| 如果案件还需要其他资料或证供,法官可以将案件押後,另定日期续审(延期聆讯)。法官在审讯完毕後可以随即宣判;亦可於较後日期宣判/颁下书面的判决。 |
| 5.6 | 无须传召证人的审讯聆讯 |
| 在无须传召证人作证的聆讯中,程序上原告会首先就其案情陈述论说立场,被告随後。被告陈词之後,原告有权就被告的论点回应发言。这种方式的聆讯是上诉法庭和终审法庭常有的,因为处理上诉的法庭一般是只听取法律观点的辩论而不听取证供,原审法庭已经听取证人供词并就案情事实作出裁断,上诉法庭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听取证供。 | |
| 上述是审讯或聆讯的一般程序,法官可以因应情况作出其他指示,你必须依循有关的法庭指示。 | |
| 法官在听取诉讼各方陈词後可以随即颁令或宣判;亦可於较後日期宣判/颁下书面的判决、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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