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提出诉讼前应该考虑甚么事项
L2.民事诉讼程序须知
L3.如何展开民事诉讼
L4.如何准备聆讯或审讯
L5.法庭审讯或聆讯,如何进行
L6.如何申请司法覆核
L8.讼费如何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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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常见问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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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展开法律诉讼
   3.1     以传讯令状开始的法律程序
   3.2     以原诉传票开始的法律程序


  3.1   以传讯令状开始的法律程序


  3.1.1   适用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要是诉讼各方在案情事实上有实质争议,以传讯令状提出诉讼是最常用的方法。诉讼因由若是涉及诈骗、失实陈述、违反信托、故意失责或不当影响的,都必须以传讯令状开始诉讼。


法院登记处已备规范格式的令状供索取。至於如何 拟备申索陈述书和答辩书 ,请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 「法院诉讼文书样本」 档案中,有关须知的解释说明。


  3.1.2 以令状提出起诉的诉讼程序一览表


以下图表显示以传讯令状开始诉讼的法律程序




以令状提出起诉的诉讼程序一览表


  3.1.3   提交状书的法律程序


一般程序如下:


  • 原告申请发出传讯令状展开法律程序,将传讯令状(连同申索陈述书)送交法院登记处存档并送达被告。


  • 被告於14天内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登记处存档,并在送达认收书上说明是否打算抗辩。法院会将被告呈交的送达认收书寄交一份给原告。


  • 被告於14天内将答辩书和反申索书(如有反申索)送交法院存档和送达原告。


  • 在上述限期内,若被告没有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或没有将答辩书送达原告,原告可要求法庭判其胜诉;若法庭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则可免全面审讯。


  • 若是债项或算定损害赔偿的申索(即追讨固定或可确定的款额如支票款额的诉讼),原告可以要求以原告所申索的款额及讼费登录判决。


  • 若原告申索的是未经算定的损害赔偿(即款额须待法庭评定,例如申索利润损失、人身伤害或财产受损的损害赔偿),则登录判决之馀,原告仍须为损害赔偿款额的评定而出庭,聆案官或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方可评定原告应得赔偿之数目。


原告於14天内将答覆书及回应反申索(如有反申索)的答辩书送交法院存档。


状书提交期结束。


请注意:


  • 传讯令状可以不经申请法庭许可而修订一次。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前,原告和被告都可以不经申请法庭许可而各自修订己方的状书一次。此後的修订,都须要法庭许可才可以作出。诉讼一方作出无须经法庭许可的修订後,另一方可以在该修订状书送达後14天内修订自己的状书。至於须经法庭许可才可以作出的修订,法庭会指定时限让另一方修订自己的状书。


  • 若被告打算就原告的申索作抗辩,被告必须就申索陈述书内的每一项指控作出明确的申辩。凡未经被告在答辩书内明确否认的指控,一律视为已获被告承认;同样,对於被告在反申索书内的指控,原告在状书中没有明确否认的便视作承认。


  • 对於被告在答辩书内提出的指控,原告即使没有将答覆书送交法院存档以作回应,程序上亦会视为原告否认答辩书内的指控。


  3.1.4   状书提交期结束後的法律程序

一般程序如下:




  • 就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而言,诉讼各方可以申请发出指示传票要求法庭就审讯作出指示。传票表格可於登记处及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


  • 在区域法院程序上,诉讼各方可以申请发出指示传票,有关表格可於登记处索取。若然案件中的诉讼各方或其中一方是没有律师代表的,法庭通常会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後发出聆讯通知书,促使诉讼各方到庭以取得必须的指示,使案件可以公平、迅速、经济地得到处理。


  • 就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而言,当各方已遵从所有指示及为审讯做好准备,他们可以向法庭申请许可将案件排期审讯。案件排期的聆讯在星期三进行,诉讼各方须在聆讯前的星期五将备妥的核对清单送交法院存档。核对清单可於登记处及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如果法庭认为审讯的预备工作已经全部做好,便会许可案件排期审讯。法庭亦可能给诉讼各方进一步的指示,而排期的聆讯则会押後至另一日期。


  • 在区域法院,程序上是由原告在指定的时间内提出进行审讯前的准备会议(审前覆核)。如果原告没有这样做,被告可以申请审前覆核或撤销原告的申索。如要进行审前覆核,诉讼各方必须将备妥的核对清单送交法院存档。核对清单可於登记处索取。於审前覆核时,如果法庭认为诉讼各方已为审讯做好准备,便会许可诉讼各方进行案件的审讯排期。如果法庭认为准备工作仍未做好,便会发出进一步指示,以便为审讯做好准备。




  • 将排期通知书送交法院存档,让案件编入流动审讯表或定期审讯表内排期审讯。


  • 案件进行审讯。审讯或聆讯结束後,法官宣判的方式可能是在庭上口述判决或於较後日期书面宣布判决。


  • 胜诉一方经强制程序使判决得以执行。


  • 评定胜诉一方的讼费。


  3.2   以原诉传票开始的法律程序


  3.2.1   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在案情事实上没有争议或只有轻微争议的案件,而诉讼各方又只是提出法律论点的争议要求法庭作出决定,这类案件适宜以原诉传票开始诉讼。尽管诉讼是以原诉传票开始,如果法庭发觉案情事实争议颇大,法庭可以就诉讼应该依循的法律程序作出命令,使诉讼犹如以令状开始般进行。如有这种情况,法庭会给予适用於传讯令状的法律程序的指示。


  3.2.2   以原诉传票开始的程序一览表


以下图表显示以原诉传票开始的法律程序。




以原诉传票开始的程序一览表


原诉传票连同送达认收书的表格可於登记处索取。


原告应该在原诉传票内扼要陈述他申索的事项及他要求的济助或补偿。


程序上,原诉传票的存档与送达类似传讯令状的存档与送达。


即使被告没有在限期内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即使被告在送达认收书内表示对法律程序并无争议,原告仍然要出庭进行讼案的聆讯,法庭才会将认为是原告应得的济助判给原告。


原诉传票应有宣誓文件(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作证据支持。被告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後,原告须在14天内将支持原诉传票的宣誓文件送交法院存档。关於怎样拟备 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 ,请参阅本系列第4册 「如何准备聆讯、审讯」


被告如有反对并将提出反对的宣誓文件送交法院存档,原告就可以进一步呈交宣誓文件存档,以回应被告的反对。至此,非经法庭特别许可,诉讼各方不得再呈交证据存档。


被告可在同一法律程序中提出反申索而无须另行诉讼。


  3.2.3   聆讯


宣誓文件的宣誓人无须出席聆讯,除非法庭下令宣誓人须出庭接受盘问,他们才必须出庭接受盘问。聆讯中的讯问程序与审讯的相若。请参阅下文有关审讯或聆讯程序 的解释说明。


聆讯时,先由原告陈词,後由被告陈述反对理由,最後原告可再作回应。法庭於聆讯终结後作出决定。


胜诉一方经强制程序使判决得以执行。


评定胜诉一方的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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