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3 |
提交状书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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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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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申请发出传讯令状展开法律程序,将传讯令状(连同申索陈述书)送交法院登记处存档并送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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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於14天内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登记处存档,并在送达认收书上说明是否打算抗辩。法院会将被告呈交的送达认收书寄交一份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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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於14天内将答辩书和反申索书(如有反申索)送交法院存档和送达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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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限期内,若被告没有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或没有将答辩书送达原告,原告可要求法庭判其胜诉;若法庭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则可免全面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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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是债项或算定损害赔偿的申索(即追讨固定或可确定的款额如支票款额的诉讼),原告可以要求以原告所申索的款额及讼费登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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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原告申索的是未经算定的损害赔偿(即款额须待法庭评定,例如申索利润损失、人身伤害或财产受损的损害赔偿),则登录判决之馀,原告仍须为损害赔偿款额的评定而出庭,聆案官或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方可评定原告应得赔偿之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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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於14天内将答覆书及回应反申索(如有反申索)的答辩书送交法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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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书提交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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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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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讯令状可以不经申请法庭许可而修订一次。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前,原告和被告都可以不经申请法庭许可而各自修订己方的状书一次。此後的修订,都须要法庭许可才可以作出。诉讼一方作出无须经法庭许可的修订後,另一方可以在该修订状书送达後14天内修订自己的状书。至於须经法庭许可才可以作出的修订,法庭会指定时限让另一方修订自己的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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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被告打算就原告的申索作抗辩,被告必须就申索陈述书内的每一项指控作出明确的申辩。凡未经被告在答辩书内明确否认的指控,一律视为已获被告承认;同样,对於被告在反申索书内的指控,原告在状书中没有明确否认的便视作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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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於被告在答辩书内提出的指控,原告即使没有将答覆书送交法院存档以作回应,程序上亦会视为原告否认答辩书内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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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
状书提交期结束後的法律程序
一般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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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而言,诉讼各方可以申请发出指示传票要求法庭就审讯作出指示。传票表格可於登记处及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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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区域法院程序上,诉讼各方可以申请发出指示传票,有关表格可於登记处索取。若然案件中的诉讼各方或其中一方是没有律师代表的,法庭通常会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後发出聆讯通知书,促使诉讼各方到庭以取得必须的指示,使案件可以公平、迅速、经济地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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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而言,当各方已遵从所有指示及为审讯做好准备,他们可以向法庭申请许可将案件排期审讯。案件排期的聆讯在星期三进行,诉讼各方须在聆讯前的星期五将备妥的核对清单送交法院存档。核对清单可於登记处及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如果法庭认为审讯的预备工作已经全部做好,便会许可案件排期审讯。法庭亦可能给诉讼各方进一步的指示,而排期的聆讯则会押後至另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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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区域法院,程序上是由原告在指定的时间内提出进行审讯前的准备会议(审前覆核)。如果原告没有这样做,被告可以申请审前覆核或撤销原告的申索。如要进行审前覆核,诉讼各方必须将备妥的核对清单送交法院存档。核对清单可於登记处索取。於审前覆核时,如果法庭认为诉讼各方已为审讯做好准备,便会许可诉讼各方进行案件的审讯排期。如果法庭认为准备工作仍未做好,便会发出进一步指示,以便为审讯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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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排期通知书送交法院存档,让案件编入流动审讯表或定期审讯表内排期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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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进行审讯。审讯或聆讯结束後,法官宣判的方式可能是在庭上口述判决或於较後日期书面宣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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