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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程序简介 |
| 2.1 如何开始民事诉讼 |
| 2.2 令状或原诉传票的送达程序 |
| 2.3 送达认收书 |
| 2.4 与讼方是有限公司 |
| 2.5 证据与举证责任 |
| 2.6 审讯前的法律程序 |
| 2.1 | 如何开始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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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诉讼时,原告(起诉的一方)须向法庭申请发出一份称为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的文件,并将该文件送达被告(被起诉的一方)。这两种文件是原告起诉被告时最常用的起诉文件。
与讼人对案件事实有重大争议的讼案宜用传讯令状起诉;与讼人对案情事实没有争议,却就法律论点或法律文件内某些词语的诠释有争议,则宜采用原诉传票起诉。被告收到令状或原诉传票後,必须确认收到该文件,所以令状或原诉传票须连同送达认收书送交被告。 你可以在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高等法院登记处或区域法院登记处索取传讯令状、原诉传票和送达认收书。请参阅本系列第3册 「如何展开民事诉讼」 的诉讼程序一览表,图表分别列出以令状提出诉的诉讼程序及以原诉传票开始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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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出令状之前,原告应查明被告的姓名及其最後为原告所知的地址。如被告是法团,原告应作公司查册,以便得知法团名称及其注册办事处的最新资料。如被告是商号,原告应在税务局翻查商业登记,以便得知其商业名称及主要营业地点。 | |
| 2.2 | 令状或原诉传票的送达程序 |
| 一般而言,将文件送交讼案中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被告以完成送达程序,有三种可行的方式,即: | |
| (1) 面交送达:将已盖印(即盖了法院印章)的文件当面交给或留下给收件人; | |
| (2) 邮寄送达:以挂号邮递方式将已盖印的文件寄往收件人的惯常地址或最後为原告所知的地址;或 | |
| (3) 将已盖印的文件放入一个信封,将之封口(即非开口的),并注明由收件人收件,再将文件投入收件人的信箱。 | |
| 如被告是有限公司,你可将文件以邮递方式送达或将文件留在其注册办事处。 | |
| 如被告是个别人士或是以独资或合夥方式经营的商号,你可采用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然而,如果送达的对象是合夥商号,你还可以将文件送往该合夥商号的主要营业地点,给该商号的任何一位合夥人或控制、管理该业务的人;又或者以挂号邮递方式将文件寄往该地址。 | |
| 你须用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即经你宣誓确认内容的文件)证明已完成送达令状或原诉传票的程序。此外,你须在誓章中说明你是在那一日(并说明是星期几)将已盖印的令状或原诉传票当面交给被告。如以邮递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达,你须在誓章中说明该文件没有经邮寄退回,而且被告会在邮递日起计7天内得知此事。如果你经由代理人办理文件的送达程序,该代理人须作此誓章。 | |
| 原告应注意令状或原诉传票上的指示,特别是原告应列明文件须送达的地址。被告亦应注意送达认收书上的指示和警告,并在送达认收书上清楚列明可送达文件的地址。 | |
| 在一般情况下,除非获得法庭批准,否则你不可在香港境外进行令状或原诉传票的送达程序;你应先向法庭申请批准,获准後才可发送令状。关於此项申请,你应谘询法律顾问。你亦可以参阅 《高等法院规则》 第11号命令 或 《区域法院规则》 同一号命令。 | |
| 每一份令状或原诉传票必须连同三份送达认收书送交被告。被告应仔细阅读及填写送达认收书,并在指定时间内将两份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其馀的一份,被告可保留作记录。 | |
| 2.3 | 送达认收书 |
| 被告收到令状或原诉传票後须确认收到该文件,并在14天内表明是否打算抗辩。被告须将指定份数的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登记处会将其中一份寄给原告。如果被告没有按此规定的时间程序进行,而诉讼是以传讯令状开始的,则原告可向法庭申请无需审讯而判决被告败诉;倘若诉讼是以原诉传票开始的,则当作被告不打算抗辩,聆讯继续进行。 | |
| 2.4 | 与讼方是有限公司 |
| 在高等法院进行诉讼,凡是有限公司的一方,都必须由律师代表,除非得到司法常务官许可,才可由公司董事代表;要得到许可,就必须向司法常务官申请。你可以基於公司无能力负担律师费或其他充分的理由而提出申请。这样的申请必须有公司董事的宣誓文件(即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连同证物支持;连附於宣誓文件的证物包括:可以显示公司现时经济状况的已核数账目及银行来往账户,以及董事会决议授权有关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记录,这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你的申请是基於其他充分的理由,你就必须将陈述这些理由的文件及支持这些理由的证物一同宣誓作证。至於是否给予许可,完全由司法常务官酌情决定,申请人对此决定无权上诉。关於如何办理申请,你可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职员或高等法院登记处职员查询。 | |
| 如诉讼是在区域法院进行,原告授权的董事须宣誓说明已获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并将宣誓文件(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送交法院存档,宣誓文件须连附经公司秘书核证的董事会决议记录作为证物。法团被告可由被告正式授权的人代表进行诉讼。 | |
| 2.5 | 证据与举证责任 |
| 诉讼当事人必须搜集证据支持其案情。一般而言,提出指控的一方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所指属实(举证责任)。然而实际做法须视乎法庭的指示而定。法庭或会命令被指控的一方举证。证据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言证、书证、物证,例如证人所作的口头证词、文件、照片、物件或物料、录音或录像的磁带或磁碟、或在任何磁带或磁碟上的电子资料等等。 | |
| 原告宜尽早取得所有证据,特别是证人以书面作证的陈述书(证人是指目睹事件经过及将会出庭作证的人)。同样地,被告在收到申索陈述书後,亦应准备证人陈述书。(申索陈述书是一份附於令状的文件,原告在该文件中列明案情事实及向被告提出的各项申索。)至於应如何拟备证人陈述书,请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提供的 证人陈述书样本 ,该文件可在存放 「法院诉讼文书样本」 的档案内找到。 | |
| 在诉讼开始了司法程序,而法官未正式审讯之前,你可能要进行审讯前的其他法律程序(请参阅下文)。这些法律程序包括:申请修订申索陈述书或答辩书等通称为「状书」的文件、申请时间宽限以便完成法庭的规则或指令所定的程序、就状书的内容提供更清楚详尽的资料等。上述程序称为非正审法律程序,设定这些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诉讼各方为讼案做好准备工作,证据也准备妥当,法庭审讯可以顺利进行。 | |
| 2.6 | 审讯前的法律程序 |
| 在正式审讯前进行的法律程序通常目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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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法律程序的最终目的是确保讼案可以迅速地、妥当地进入审讯阶段。在这些法律程序中提出的申请通常是: | |
| 1. 申请时间宽限,以便遵照规则或法庭命令所定的指示完成程序; | |
| 2. 申请有这样的效力的法庭命令:除非对方遵守法庭规则或指示,否则法庭可能判对方败诉; | |
| 3. 申请搁置原告因被告不遵守规则或法庭命令而取得的胜诉判决; | |
| 4. 申请修订状书; | |
| 5. 申请因被告无抗辩理据而要求法庭循简易程序判决原告胜诉(简易判决是不经全面审讯而作出判决); | |
| 6. 申请要求对方就状书内容提供更清楚详尽的资料; | |
| 7. 申请剔除对方状书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理由是状书言不及义,没有充分理据支持申索或答辩); | |
| 8. 申请要求对方披露资料、公开文件(或称「文件透露」 - 透露所持证据,拟用於诉讼的书证、物证); | |
| 9. 申请发出指示传票(申请程序开始时是由法庭发出一份称为指示传票的文件,这种传票是向法庭要求在法官正式审讯之前,指示诉讼各方必须完成甚麽准备工作);及 | |
| 10. 申请法庭批准讼案排期审讯。 | |
| 以上是诉讼各方经常提出的申请。此外,还有一些申请是涉及法律上技术性的争议和辩论的,需要消耗较多时间和讼费的,非经法律谘询不宜进行这些法律程序。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亦不宜考虑利用这些法律程序,以图在策略上取胜。法庭不会容许任何人滥用程序,拖延案件。如果诉讼各方在审讯前避免提出不必要的申请,讼案的进展会更加迅速。 | |
| 2.6.1 | 申请 |
| 申请人一般以传票提出申请,申请要有宣誓文件(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宣誓文件须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对方。你必须用 誓章或誓词 来证明已把文件送达对方。请参阅「法院诉讼文书样本」档案。如欲查阅档案,可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职员查询。 | |
| 对方可以呈交誓章或誓词,提出反对申请人的申请。誓章或誓词必须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申请人。 | |
| 申请人在接获对方提出反对的誓章或誓词後,为回覆对方的反对,可另作一份誓章或誓词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对方。至此,诉讼各方非经法庭颁令批准,不得再提交任何誓章或誓词。 | |
| 2.6.2 | 聆讯 |
| 传票的聆讯由聆案官或高院原讼庭法官听讼,日期由法庭编定。聆讯後,法官会宣读决定。除非法官特别颁令传召证人作证,否则在聆讯中不应传召证人作证。法庭只会考虑誓章或誓词所列举的证据及诉讼各方的论点。这样的聆讯程序就如载於本系列第5册 「法庭审讯、聆讯如何进行」 内 「无须传召证人的审讯聆讯」 的一节。 | |
| 法官会在聆讯终结时颁令或判决,法官通常会命令聆讯中败诉的一方付诉讼费用。讼费命令或会指定付讼费的时间;可能是在正审终结後支付,亦可能是即时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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