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提出诉讼前应该考虑甚么事项
L2.民事诉讼程序须知
L3.如何展开民事诉讼
L4.如何准备聆讯或审讯
L5.法庭审讯或聆讯,如何进行
L6.如何申请司法覆核
L8.讼费如何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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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常见问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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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你向法院提出诉讼前应考虑的问题
   1.2   你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後应注意的事项
   1.3   「法院诉讼文书样本」是甚麽
   1.4   参阅这系列小册子可以得到甚麽帮助
   1.5   「法院诉讼文书样本」


  1.1   你向法院提出诉讼前应考虑的问题


1.1.1   如果你在没有律师代表的情况下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提出诉讼前,请先仔细阅读本小册子的内容。


1.1.2   向法院提出诉讼前,你应该考虑以下问题:

  1.   我可以不提出诉讼而解决纠纷吗?

  2.   我能成功收回应收款项吗?

  3.   我要付甚麽费用?

  4.   我有时间应付诉讼吗?

  5.   我需要请律师吗?

我可以不提出诉讼而解决纠纷吗?

向法庭提出诉讼应该是你必不得已的最後方法。你应该首先考虑是否有其他方法解决纠纷,例如写信给欠款人追讨债项,信内说明欠款数目,欠款原因,曾如何追收欠款并警告欠款人如不依时还款,你便会向法院提出诉讼。这样的警告或会奏效,促使欠款人还款而无需向法院提出诉讼。如你有此行动,应保留追收欠款的信件副本及对方所作的任何回覆,以备一旦诉诸法院时作为证据。

我能成功收回应收款项吗?

你所追究责任的人、商号或公司是否有付款能力,这一点很重要,必须慎重考虑。如果被追究的那方:
  •    失业或破产;
  •    已经没有私人钱财、个人实产及没有拥有既非租用亦非分期付款租购,不受租约规限的贵重物品 (例如汽车);
  •    停止营业;或
  •    负债累累,


  • 你诉诸法院也不一定可以收回应收款项。但如果你愿意接受小额分期付还的安排,你反而可能经一段时间而收回应收款项。你可以与欠债一方磋商分期付款的安排而无需经法庭处理。

    假如你所追究责任的人已破产或公司已清盘,你应收的款项也就很可能无法收回。 你可与 破产管理署 联络,地址是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0楼(电话:2867 2448;传真3105 1814),该署职员可以告诉你该人是否已破产或该公司是否已遭强制性清盘;如果是,即是该公司已停业及很可能已没有钱财资产了。



    假如你所追究责任的人遭他人入禀追讨而仍未付款,你能成功收回款项的机会就很微了。


    请紧记即使你获取胜诉判决,法庭也不能保证你一定会得到你申索的款项。

    我要付甚麽费用?

    一般入禀兴讼,於立案时是要缴付法院费用的。如果你所兴讼追究的人(被告)不提出抗辩而且向你履行付款,你已付的费用也可一并追讨收回。向法院申请豁免缴交法院费用,只在非常罕有和特殊的情况下才可行。如果被告对你的申索提出抗辩,你可能需要证人作证,向法庭说出所发生的事情,因此,你可能要缴存按金於法院(每名证人各500元或经调整的金额)作证人费用。你到法院递交文件(将文件送交法院存档)或出席聆讯、审讯,过程中用在交通膳食上的支出要自付。聘请律师代办诉讼需付律师费及有关开支。如你胜诉可向法庭要求讼费命令使被告偿付诉讼所涉费用给你,但一般而言,你可能不会得回全数而只会得到一部分,平均而言你可得回之数大约是你支出的费用的70%。

    诉讼中你可能需要专家报告,例如医生、机械工程师或测量师的报告,而且可能需要专家出庭为你作证,所涉的专家费及附带开支由你支付。但如果你胜诉,法庭可颁令费用由被告支付。

    假如你有律师代表进行诉讼, 有关费用及开支一般由你支付。即使你胜诉及法庭颁令被告支付你的律师费及有关开支,法庭也不会自动跟进以确保被告付款。如果被告不付款,你还得要求法庭采取行动(称为「强制执行你方胜诉判决」)。为此你可能需要另付费用。有关如何强制执行你获取的胜诉判决,请参阅 法庭服务 简介系列 「执达主任办事处」 小册子。

    我有时间应付诉讼吗?

    讼案中被告不提出抗辩,你可以不经出庭或只出庭一次就取得胜诉判决。但请紧记如果被告提出抗辩反驳你的申索,你就需要时间为讼案作准备,例如要收集整理所有有关的文件或向证人录取证词,你亦很可能要出席法庭聆讯。即使你胜诉,你可能还要付出更多时间填写各种表格,处理有关强制执行你获取的胜诉判决的事宜。

    我需要请律师吗?

    如果你的申索是普通的金钱索偿,案情简单,不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你可能认为无需谘询律师;如属其他申索,例如人身伤害赔偿,这种比较复杂的申索,则无论申索金额多少,较佳的处理方法还是谘询法律专业人士,请求协助进行有关工作,例如拟备文件,列出申索详情,将文件送达你所追讨的人,大家互相交换证据,让对方阅读关於你的医疗记录并协商选定你方的医疗专家。

    请紧记要完成你证案的责任,你需要证据,例如医生报告或目击你发生意外的证人的证词。你本人也是证人,亦应拟备证人陈述书。你还要实事求是,就申索赔偿额作出实际评估。为免虚耗时间金钱,宜先谘询律师如此申索是否值得;如果值得,如何做好准备,需要甚麽证据,如何决定索偿金额。

    如果你代表公司提出申索,你可能需要委托律师代表你出席聆讯。如果你想由一位董事代表公司,而你的诉讼是在高等法院进行的,你便可能要向法院申请批准(许可)。在 区域法院 则有不同的程序,有关程序在本系列第2册 「民事诉讼程序须知」 内说明。

    经考虑上述所有问题,而你决定将事情提交法院解决,你应注意关於法庭聆讯的其他事项。如需协助,请参阅 其他为此而设的小册子 。但小册子的内容只概略说明一般会出现的情况,而不可能就法庭规则、讼费及程序作巨细无遗的解释,这都会因应不同类别的申索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你可以就法庭程序谘询法院职员,他们亦会给你所需的表格,协助你填写。但他们不可以提供法律意见给你,例如他们不可以告诉你申索胜诉机会如何,你应该告的是谁。设於部分民政事务处由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 免费法律谘询 计划,可免费提供法律意见给你。有关计划详情,请参考当值律师服务的网页,网址为 http://www.dutylawyer.org.hk 大律师公会 的义务法律服务也可向你提供协助;该会办事处在高等法院大楼低层二楼。




      1.2.   你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後应注意的事项
       诉讼制度
    1.2.1   法庭的职责是解决诉讼各方的纠纷。法庭上诉讼各方都是平等的,诉讼人有权亲自作起诉或抗辩,亦有权委托律师或大律师(讼务律师)作代表,向法庭呈述案情,就诉讼提出论说立场和事实根据。如与讼一方是法团,请参阅本系列 第2册「民事诉讼程序须知」 「与讼方是有限公司」 的一节。


    1.2.2   虽然法官会考虑到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未必了解有关的规则或程序,但基於法庭上诉讼各方平等的原则,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也必须遵从法律程序规则的要求。高等法院适用的民事法律程序规则是 《高等法院规则》 ,而区域法院的则是 《区域法院规则》 。两者的中英文双语版本分别见於香港法例第4章和第336章。


    1.2.3   香港的司法制度是辩论式诉讼制度,诉讼各方须向法庭提出其案,然後由法庭裁定。法官扮演裁判的角色,经考虑证据和聆听各方论辩後作出决定。向法庭呈述案情,提出论说立场和事实根据,是诉讼各方的责任,法庭对案件不作调查。因此,诉讼各方应作充分准备,向法庭提出证据,藉此证明己方主张的事实和观点。诉讼各方可以在庭上呈述有关的案例法、法例或其他资料以支持自己的论点。若你是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你不可指望法官会怎样协助你提出你的案。法官可能只会指示你注意有关规则的要求,或提醒你应在该等法律程序中采取甚麽步骤。你不应想当然的以为法官是你的代表律师。


    1.2.4   法庭在聆听证供及法律论辩後会作出判决。法庭一般会判令败诉方支付胜诉方讼费,即使任何一方是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也不会例外。讼费是指胜诉方为讼案作准备及进行聆讯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聘请律师及大律师代表他们的费用。讼费的数目有时会很可观,这要视乎案件的复杂程度、聆讯前所需的准备工作及聆讯的时间长短而定。如聆讯属向上级法院提出的上诉,情况也是一样。法庭可颁令讼费在审讯结束时支付或即时支付。
      
    聘请律师、申请 法律援助 或庭外和解
    1.2.5.   诉讼就像是起诉者(称为原告)与被起诉者(称为被告)之间的一场拔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好有法律代表。

    若你有能力支付有关费用,你应自行聘请律师。若你没有能力支付费用,你应考虑申请 法律援助 。若你没有足够经济能力支付费用,但又不合资格申请 法律援助 ,你便可能需要在法律程序中亲自行事。

    不管你是否有能力支付法律费用,也不管你是否有 法律援助 ,诉诸法院之前,你应尝试探讨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你可以向对方提出和解的建议。这并不代表你承认你的案缺乏理据,你只是提出一个务实的办法来解决纠纷而已。为了保障你的权利,你可以清楚指明,和解的建议只为和解而提出,若案件需要在法庭审讯,那些和解建议对你并没有约束力。如你希望有这种保障,你就应该在你发出的有关和解的信件上标明「无损权益」,意即你与对方同意,若案件需要审讯,法庭就不应该考虑在你们和解协议内的条款。你们可以在法庭宣判前的任何阶段自行解决你们之间的纠纷。
      
    缴存款项於法院
    1.2.6   如你认为自己欠原告的款额没有原告向你兴讼追讨的那麽多,你可以考虑把一笔你认为恰当的款项连利息缴存法院。

    你应向法院登记处或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一份「缴存款项於法院通知书」,将之填好并缴付款项。你须将通知书送交原告。

    如原告接受你缴存的款额,有关申索就会以该款额得到和解,原告可以向你追讨截至他接受该笔缴存款项时为止的讼费。如原告不接受该款额,他仍可以继续诉讼,案件会由法庭解决,而你曾把款项缴存法院一事不会在审讯时向主审法官透露。如原告申索成功,而他获判给的款额比缴存法院的款额为高,他就有权获得整个审讯的讼费。如法庭判给原告的款额比缴存法院的款额为低或两者相同,法庭可颁令原告支付由他应接受你的付款时起至审讯结束止这段期间内你的讼费,但在原告应接纳你缴存的款项那时之前的讼费,你仍然需要支付。在评定讼费时,你的和原告的讼费将会互相抵销。


    1.2.7   若你们已解决纠纷,应即时通知法庭,特别是案件已经排期审讯,更应尽早通知法庭。
      
    审讯前需作的准备
    1.2.8   如你必须诉诸法院以解决纠纷,而你又须亲自行事,你应注意以下事项。


    1.2.9   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的最佳行事方针就是为法律程序做好充分准备。你必须知道,民事诉讼可以是漫长的斗争,案件可能要经过多月甚至多年後才进展至聆讯,然後由法庭作出判决。要按规则准备证据和进行程序,这方面会给诉讼人很大压力。

    以下是审讯前需作的准备:
    1. 收集所有可以支持你的案的资料。
    2. 如你是原告,你需要准备一份令状或原诉传票;如你是被告,你需要准备一份答辩书或反申索书。
    3. 不时为审讯前的法律程序出庭。
    4. 履行法庭命令。若你没有充分理由而不履行法庭命令,法庭可不经审讯而登录你败诉的判决。
    5. 准备好文件清单、证人陈述书及专家报告(如有专家证人),方可向法庭申请许可让案件排期审讯。
    6. 审讯前,你须要把所有有关文件编入文件册,於审讯时使用。
    7. 审讯前,把你的文件册交存於法院。
    8. 审讯时,你和证人都应该出庭。你可以申请传召出庭令以确保你的证人会出席。你应该在审讯前,至少3星期之前,就申请传召出庭令,否则执达主任便没有足够时间把传召出庭令送达你的证人。
    9. 你必须依时出席审讯。如果你缺席,审讯会在你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10. 审讯时,你必须遵从法庭的指示。
      
    应遵循的规矩
    1.2.10   你也应该遵循下列规矩:
    1. 你呈交法庭文件存档时,可能需要支付订明的法院费用。
    2. 虽然法院职员在法庭文件存档方面会协助你,但他们不应向你提供法律意见。如你希望获得法律意见,你必须谘询你自己的律师。
    3. 诉讼各方有权在其状书或其他法庭文件中使用中文或英文。如其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状书或其他法庭文件中使用英文或中文,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然後作出命令。法庭会颁令所有法律程序须以中文或英文进行,又或会命令一方须向另一方提供文件的翻译本。法庭可能会命令提出要求的一方支付翻译文件的费用,并颁令该等费用须在审讯结束时支付或即时支付。
    4. 你绝不可以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或就该案件以任何方式直接接触法官或聆案官。你应该把信件寄给法官的书记或聆案官的书记,同时也应把信件的副本送交诉讼的另一方。你不应致函法官,诉说你的案的是非曲直。你的案应在状书中清楚阐述,而案情事实则可在证人陈述书中述明。
    5. 你也需紧记,当你把文件送交法院存档时,必须把文件的副本送交诉讼的另一方或各方,以通知他们。基於同样道理,你应该检查你的邮箱,留意有没有对方寄给你的法庭文件。这是你自己的责任,你不能藉词不做,然後在聆讯时告诉法官你不知道有该等法庭文件。
    6. 你只有在收到通知或传票後才需要出庭。如有疑问,可向登记处查询。
    7. 准时到法庭出席聆讯或审讯。除非法庭曾作出命令,否则你无须带同你的证人到法庭出席审讯前的聆讯。审讯时,你和证人都必须出庭。你也必须带备文件册及文件的正本,需要时给法官及对方查閲。如你想确保你的证人会出席,你可向法庭申请传召出庭令。你应在审讯前至少3星期之前提出申请,而你必须在审讯前至少4天之前,亲自把传召出庭令送达你方的证人。你应该尽早提出申请,以便有足够时间将传召出庭令送达你的证人。如你未能传召你的证人出席审讯,审讯便可能需要押後。你可能需要承担押後审讯所涉的讼费。
    8. 在聆讯或审讯时,你应根据法官的指示行事。诉讼各方会轮流发言。当另一方发言时,即使你不同意他的说法,你也不应打扰他。你可以写下你不同意之处,到你发言时才提出你的论点。你在庭上必须循规蹈矩,不可使用粗言秽语。虽然在双方争辩期间,气氛有时会变得很激烈,甚至情绪也会很激动,但你必须紧记,表达你论点的最佳方法是以冷静沉着和礼貌的态度说话。因此,你在法庭上应控制自己的脾气。
    9. 在聆讯或审讯後,如法官口头宣读判词及理由,即使你不同意法官所说的,你也不应打扰他。与法官争辩是没有用的。除非有关的判决是由终审法院作出,否则你有权就法官的判决提出上诉。
      
    高等法院与区域法院法律程序的差别
    1.2.11   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与区域法院的法律程序非常相似,但并非完全一样。现简介两者的主要差别如下:


    1.2.12   高等法院有无限的权力处理民事申索。 区域法院可以处理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多於100万元的民事申索(以扣除被告反申索或抵销而原告无争议的款额计算)。即使你的申索超过 100万元,只要你放弃申索超出的金额,你仍然可以在区域法院提出诉讼。如你是被告,以扣除原告申索中无争议的金额後计算,要是你的反申索金额超过 100万元,只要你放弃申索超出的金额,诉讼仍可以在区域法院进行。

    区域法院可以处理有关管有土地或建筑物的申索,但该等土地或建筑物的年租或应课差饷租值或每年价值不得超过24万元。大部分涉及申索管有权所或重订租赁的租务案件,申索人都应该向土地审裁处提出申请。有关该等法律程序的资料,你应该参考 法庭服务 简介系列的 「土地审裁处」 小册子。


    如有关的法律程序涉及土地,区域法院有权处理不超过300万元的申索。




      1.3.   「法院诉讼文书样本」是甚麽


    1.3.1   为了帮助你拟备法庭文件,本中心备有一个名为「法院诉讼文书样本」的档案,你可以向本中心职员索取查阅,从中选择适合你的案件的文书样本。档案使用完毕请交还职员。使用法院文书样本应注意以下事项:


    1.3.2   该等文书样本只是一些供你参考的例子,并不一定适合你的案件。你应该就你的案件所需而作出适当的取舍修改。如有任何疑问,你应该谘询你自己的律师。如你找不到适合你的案件的文书样本,你需要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


    1.3.3   你在考虑如何应用该等文书样本之前,应先仔细阅读有关须知,你可从中获得填写指引。


    1.3.4   你可在档案中找到下列文书样本及有关须知:

       1) 申索陈述书

       2) 答辩书及反申索书

       3) 答覆书及反申索答辩书

       4) 文件清单

       5) 证人陈述书

       6) 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

       7) 送达令状或原诉传票誓章或誓词

       8) 送达文件(令状或原诉传票除外)誓章或誓词



      1.4.   参阅这系列小册子可以得到甚麽帮助


    1.4.1   这系列小册子的作用是向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简明扼要地介绍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当中只涉及常用的法律程序,例如以令状形式进行诉讼,以原诉传票形式进行聆讯等。小册子的编撰,目的是提供资料,介绍法律程序的正确步骤,以及诉讼各方应如何向法庭呈述案情、证据及其他资料等。这对审理案件的法庭同样有帮助,法官因而无需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再次向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解释小册子内讲述的程序。


    1.4.2   这些小册子并非概括民事诉讼常规、 《高等法院规则》 《区域法院规则》 的摘要,其内容只提供一般的程序指引。如你想获得更详尽的资料,应参考有关规则。 《高等法院规则》 见於香港法例第4章;而 《区域法院规则》 则见於香港法例第336章。你亦应该参看 《实务指示》 ,中英文版本都可以在司法机构的网站找到。你也可以向资源中心的职员查询。


    1.4.3.   这本小册子的内容没有涉及民事法的任何主体法律。




       1.5   「法院诉讼文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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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

    此文本只作一般参考用途,不可视为法律或法庭常规的详尽及具有权威性的说明。虽然我们已尽力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误,但本文本的内容并非法律或专业意见。请注意: 对本文本的内容司法机构并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