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1 |
擬備申索陳述書須知
|
|
|
內容
|
| 1. |
申索陳述書的目的是要列出訟案的關鍵事實、申索理據及原告要求的法律上的補救方法。
|
| 2. |
申索陳述書不應包括以下內容:
|
|
(i) 造謠中傷; |
|
(ii) 惡言謾罵; |
|
(iii) 你本人對案件的分析或意見。 |
| 3. |
確定你要起訴的是誰,訴訟中以何者為被告才正確恰當。被告可以是自然人、獨資經營者、合伙商號或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是獨資經營者或商號,你應該查閱商業登記紀錄,找出其正確名稱及營業地址以作送達文件之用。如果被告是獨資經營者,被告的全稱應該如此:“[姓名]經營[商號名稱]”。如果被告是有限公司,你應該到公司註冊處查冊,找出其正確名稱及註冊辦事處地址,以作送達文件之用。
|
| 4. |
指明涉訟的合約並說明那是口頭合約、書面合約,還是部分口頭、部分書面的合約。如果是書面合約,便需指明哪是訂約文件。書面合約可以是單一合約,也可以是包含在一連串的信件或購貨訂單之內的。如果是口頭合約,說明訂約各方是誰、每方由誰代表訂約及合約於何時何處訂定。
|
| 5. |
明確指出那些有關的、你打算在訴訟中作為依據的合約條款。
|
| 6. |
具體陳述依據合約做了甚麼工作、提供了甚麼服務。
|
| 7. |
具體陳述被告如何違反合約,並盡列詳情。
|
| 8. |
如果你提出嚴重的指控,例如對方行騙或行為非法,請提供有關人物的身分詳情,他對此詐騙行為知多少,他參與多少而且做了些甚麼。
|
| 9. |
具體陳述你蒙受的損失、損害,詳列每個項目,並盡可能用數額表示。
|
| 10. |
具體陳述你是否有採取補救方法、措施以減輕損失,如果有,請詳列所需費用。
|
| 11. |
具體陳述在發出令狀之前,有沒有向對方索償或要求補救。
|
| 12. |
具體陳述被告有沒有給你任何賠償、補救或承諾。
|
| 13. |
具體陳述你要求的賠償或補救辦法。
|
|
形式
|
| 14. |
申索陳述書的文字可以是英文或中文。
|
| 15. |
申索陳述書宜用打字機或電腦打印出來,如果不能採用打印方式,手寫字體必須清楚端正。
|
| 16. |
按時間順序陳述案情事實。
|
| 17. |
分段陳述,每一要點一段,盡可能陳述每一事件的有關日期、地點和人物,有關的言行,所作出的行為、講述的說話都要陳述清楚。
|
| 18. |
每一段順序編號。
|
| 19. |
如果資料細節太多,可以隨申索陳述書附加列表說明。
|
| 20. |
申索陳述書
無須
附上任何書面證據。
|
| 21. |
註明申索陳述書完成的日期。
|
| 22. |
原告必須在申索陳述書完結處簽署。
|
|
|
申索陳述書的存檔與送達 |
| 23. |
你可將申索陳述書連同傳訊令狀一併送交法院
存檔
並送達訴訟各被告。
|
| 24. |
或者你可在收到被告的擬抗辯通知書後14天內,將申索陳述書送交法院
存檔,
其後的程序則依照第25段及其後各段所述的方式進行。
|
| 25. |
送達
一份申索陳述書給被告。
|
| 26. |
如果對方有律師代表,可以在其律師的業務地址將文件留下,以完成送達程序。 |
| 27. |
如果對方沒有律師代表,送達程序可以下列方式完成:
|
|
(i) 如果對方是有限公司,可在其註冊地址將文件留下; |
|
(ii) 當面將文件交給或留下給對方; |
|
(iii) 用郵遞方式(普通平郵、記錄或掛號郵遞)寄往對方慣常的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對方是商號(俗稱「無限公司」),可寄往其在香港主要的/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或 |
|
(iv) 在對方慣常的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將文件留下。如果對方是商號,可往其在香港主要的/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將文件留下。 |
| 28. |
以郵遞方式送達的,如有郵務憑據,請保留憑據。 |
| 29. |
如果案件的法律程序是在高等法院進行,所有狀書、經修訂的狀書,非經法庭許可(批准)或訴訟各方同意,都不得在夏天休庭期間(即八月)進行送達程序。 |
|
以違反合約為例的申索陳述書樣本
以債項為例的申索陳述書樣本
以支票不兌現為例的申索陳述書樣本
以貨物交易欠款為例的申索陳述書樣本
|
|
| 1.5.2 |
擬備答辯書及反申索書須知
|
|
|
答辯書
|
| 1. |
請檢查核對你被告的身分是否正確。
|
| 2. |
撰寫答辯書的目的是說明你的答辯有何關鍵事實及理據支持。
|
| 3. |
在回應申索陳述書的每一段時,你必須就該段狀辭所指稱的事情,清楚說明哪些是你承認的,哪些是你否認的;凡你沒有明確否認的,都會視作你已承認是事實。
|
| 4. |
如果你的否認是有特定理由的,例如有合約條款可作依據的,你應該在答辯書內清楚說明。
|
| 5. |
答辯書不應包括以下內容:
|
|
(i) 造謠中傷; |
|
(ii) 惡言謾罵; |
|
(iii) 你本人對案件的分析或意見。 |
|
|
反申索書
|
| 6. |
如果你想向原告提出反申索,你應該在同一份答辯書內加入反申索的陳述。
|
| 7. |
撰寫反申索書的目的是說明你的反申索有何關鍵事實及理據支持,以及你要求法律上如何補救。反申索書的理據通常和答辯書的大致相同。
|
| 8. |
倘若同一份合約又成為了反申索的根據,你應該在反申索書內明確指出那些有關的、你打算依據的合約條款。
|
| 9. |
具體陳述原告如何違反合約,並盡列詳情。
|
| 10. |
具體陳述你蒙受的損失、損害,詳列每個項目,並盡可能用數額表示。
|
| 11. |
具體陳述你已作何補救,如何減輕損失,並詳列如此作所需的費用。
|
| 12. |
具體陳述在提出反申索之前,有沒有向對方提出要求。
|
| 13. |
具體陳述對方有沒有給你任何賠償或承諾賠償。
|
| 14. |
具體陳述你要求的賠償或補救方法。
|
| 15. |
具體表明如果法庭按原告的申索陳述書判給原告某個數額,你是否打算將你反申索要求的金錢補償與原告獲判之數互相抵銷。
|
|
|
答辯書、反申索書的形式
|
| 16. |
答辯書、反申索書的文字可以是英文或中文。
|
| 17. |
答辯書、反申索書宜用打字機或電腦打印出來,如果不能採用打印方式,請注意手寫字體必須清楚端正。
|
| 18. |
分段陳述,每一要點一段。
|
| 19. |
每一段順序編號。
|
| 20. |
如果資料細節太多,可以隨答辯書、反申索書附加列表說明。
|
| 21. |
答辯書、反申索書
無須
附加任何書面證據。
|
| 22. |
註明答辯書、反申索書完成的日期。
|
| 23. |
你必須在答辯書、反申索書完結處簽署。
|
|
|
答辯書、反申索書的存檔與送達 |
| 24. |
答辯書、反申索書的正本必須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
存檔。
|
| 25. |
送達
一份答辯書、反申索書給訴訟的各方。
|
| 26. |
如果對方有律師代表,可以在其律師的業務地址將文件留下,以完成送達程序。 |
| 27. |
如果對方沒有律師代表,送達程序可以下列方式完成: |
|
(i) 如果對方是有限公司,可在其註冊地址將文件留下; |
|
(ii) 當面將文件交給或留下給對方; |
|
(iii) 用郵遞方式(普通平郵、記錄或掛號郵遞)寄往對方慣常的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對方是商號(俗稱「無限公司」),可寄往其在香港主要的/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或 |
|
(iv) 在對方慣常的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將文件留下。如果對方是商號,可往其在香港主要的/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將文件留下。 |
| 28. |
以郵遞方式送達的,如有郵務憑據,請保留憑據。
|
| 29. |
如果案件的法律程序是在高等法院進行,所有狀書、經修訂的狀書,非經法庭許可或訴訟各方同意,都不得在夏天休庭期間(即八月)進行送達程序。
|
|
|
答辯書及反申索書樣本
|
|
| 1.5.3 |
擬備答覆書及反申索答辯書須知
|
|
|
答覆書
|
| 1. |
倘若你沒有呈交答覆書予法院存檔,程序上會把你視作已否認對方答辯書內所有的指稱。
|
| 2. |
在回應答辯書的每一段時,你必須就該段狀辭所指稱的事情,清楚說明哪些是你承認的,哪些是你否認的。
|
| 3. |
如果你的否認是有特定理由的,例如有合約條款可作依據,你應該在答覆書內清楚說明。
|
|
|
反申索答辯書
|
| 4. |
如果你想就反申索提出抗辯,你必須將反申索答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否則,被告可以要求法庭因你欠缺行動而判決你就反申索敗訴。
|
| 5. |
請檢查核對你在反申索中被告的身分是否正確。
|
| 6. |
在回應反申索書的每一段時,就該段所指稱的案情事實,清楚說明哪些是你承認的,哪些是你否認的;凡你沒有明確否認的,都會視作你已承認是事實。
|
| 7. |
如果你的否認是有特定理由的,例如有合約條款可作依據的,你應該清楚說明。
|
| 8. |
如果反申索答辯書要陳述的案情事實與你的申索緊密關連,你可以只是表明重申申索陳述書和答覆書的陳述。如有附加理由反駁反申索,請清楚陳述這些理由。
|
| 9. |
表明你是否打算將獲判的任何金錢補償,與對方反申索獲判之數互相抵銷。
|
|
|
答覆書及反申索答辯書的形式
|
| 10. |
答覆書、反申索答辯書的文字可以是英文或中文。
|
| 11. |
答覆書、反申索答辯書宜用打字機或電腦打印出來,如果不能採用打印方式,手寫字體必須清楚端正。
|
| 12. |
分段陳述,每一要點一段。
|
| 13. |
每段順序編號。
|
| 14. |
如果資料細節太多,可以隨答覆書、反申索答辯書附加列表說明。
|
| 15. |
答覆書、反申索答辯書
無須
附加任何書面證據
|
| 16. |
註明答覆書、反申索答辯書完成的日期。
|
| 17. |
你必須在答覆書、反申索答辯書完結處簽署。
|
|
|
答覆書、反申索答辯書的存檔與送達
|
| 18. |
答覆書、反申索答辯書的正本必須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
存檔。
|
| 19. |
送達
一份答覆書、反申索答辯書給訴訟的各方。
|
| 20. |
如果對方有律師代表,可以在其律師的業務地址將文件留下,以完成送達程序。 |
| 21. |
如果對方沒有律師代表,送達程序可以下列方式完成: |
|
(i) 如果對方是有限公司,可在其註冊地址將文件留下; |
|
(ii) 當面將文件交給或留下給對方; |
|
(iii) 用郵遞方式(普通平郵、記錄或掛號郵遞)寄往對方慣常的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對方是商號(俗稱「無限公司」),可寄往其在香港主要的/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或 |
|
(iv) 在對方慣常的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將文件留下。如果對方是公司,可往其在香港主要的/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將文件留下。 |
| 22. |
以郵遞方式送達的,如有郵務憑據,請保留憑據。
|
| 23. |
如果案件的法律程序是在高等法院進行,所有狀書、經修訂的狀書非經法庭許可或訴訟各方同意,都不得在夏天休庭期間(即八月)進行送達程序。
|
|
|
答覆書及反申索答辯書樣本
|
|
| 1.5.4 |
擬備文件清單須知
|
|
| 1. |
文件清單的作用是通知對方你有哪些與訟案爭議點有關的文件,你現在有的、曾經有的、可以從第三方(例如銀行)取得的涉訟文件都必須列在文件清單內,並告知對方哪些文件是你反對呈交的。
|
| 2. |
有關文件包括你本人的文件、你向對方所取得的文件、專家的報告。
|
| 3. |
你必須披露全部與案中爭議點有關的文件,即使有部分文件可能對你的案件不利。
|
| 4. |
一般的文件清單是有兩個附表的;而附表1又分兩個部分。
|
|
|
附表1 — 第1部分
|
|
| 5. |
你應該按時間順序列出文件。
|
| 6. |
你可以將眾多同一性質的文件集合,統稱一組文件,並說明該組文件所涉及的是哪段時間。
|
| 7. |
文件的描述雖然簡短,但仍須足以讓對方識所指的是甚麼文件。
|
| 8. |
說明哪些文件是正本,哪些是副本。
|
|
|
附表1 — 第2部分
|
|
| 9. |
簡述你反對呈交哪類文件。
|
| 10. |
列出你反對的理由,而該理由必須是法律認可的,例如:訴訟一方與其律師、專家之間為案件作準備的特權文件,文件受保密權保障。
|
| 11. |
如果你的反對並無充分理由支持,則對方可申請法庭命令,要你交出有關文件,並要求你以誓章證實你是否有對方指明的文件,如此可能會引致訟費開支。
|
|
|
附表2
|
|
| 12. |
簡述哪些文件曾經是由你管有、保管或控制,但是,在送達文件清單當日已經不是由你管有、保管或控制。
|
| 13. |
在文件清單第4段解釋為甚麼你已經沒有那些文件。
|
|
|
查閱文件通知
|
|
| 14. |
查閱文件通常在訴訟各方已將其文件清單送交法院存檔後7天內進行。
|
| 15. |
你可以查閱列於附表1第1部分的文件的正本。
|
| 16. |
查閱文件應在文件清單列明的日期和時間進行。
|
| 17. |
查閱文件後,你可以要求對方給你文件的副本,如此則影印費用可能由你負擔。
|
|
|
文件清單樣本
|
|
| 1.5.5 |
擬備證人陳述書須知
|
|
|
誰可以做證人?
|
| 1. |
證人是對
訟案的爭議點
直接知悉事實的人。
|
| 2. |
某人(X君)可能聽見別人(Y君)描述一件事,或者Y君將自己目睹的事情轉告X君,這樣,應該Y君才是那事件、事故的證人,X君卻不是,因為X君只能講述“傳聞”證據,而傳聞證據只有些微甚至完全沒有證據價值。
|
| 3. |
原告或被告自己可以做證人。只要符合本文第一段的要求,他的親戚、代理人、僱員都可以做證人。
|
| 4. |
原告/被告是商號的,可以由其經營者、僱員或董事提供證據。
|
| 5. |
原告/被告不論是否作證人陳述書都可以請求其他證人為其案件作陳述書。
|
|
|
證人陳述書的內容
|
| 6. |
陳述清楚該證人的姓名、職業和地址。
|
| 7. |
陳述清楚該份陳述書是為訴訟的哪一方準備的。
|
| 8. |
證人(如果不是原告/被告本人)應該說明他工作的職稱及與原告/被告的關係。
|
| 9. |
按時間順序列出該證人所知的有關該案的
事實,
除主審法官另有指示外,證人陳述書可作為該證人的主問證詞
|
| 10. |
盡可能清楚陳述每一件事發生的日期、地點和涉及的人物,詳述有關協議或行事的細節。需要提及文件時,應指明是哪份文件並加以解釋說明。
|
| 11. |
證人對案件所知的可能只是部分而並非全部事實。要證明案中爭議的全部事實,你可能需要超過一位證人。不論你有多少證人,都必須將每一位證人各自的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
|
| 12. |
不必為無爭議的事情準備證人陳述書,否則,你可能要承擔浪費在準備這些文件及對方審閱文件所涉及的訟費。
|
| 13. |
打算以專家身分提供證據的證人,應該清楚說明他在有關方面的資歷和專業身分。
|
| 14. |
除專家證人外,其他證人不應該提出他對案件的分析或意見。專家證人才可以在他的專業範圍內提供意見。
|
| 15. |
證人陳述書的內容不應該包括以下性質的事情: |
|
(i) 造謠中傷, |
|
(ii) 惡言謾罵。 |
| 16. |
警告:
證人要為陳述書的內容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審訊時證人可能要宣誓確認陳述書的內容屬實。如果證人提供明知是虛假或誤導的資料,便可能會因犯了偽證罪而被判監禁
|
|
|
證人陳述書的形式
|
| 17. |
陳述書的文字可以是英文或中文;如情況許可,證人應以自己能理解的語文書寫。
|
| 18. |
陳述書宜用打字機或電腦打印出來,如果不能採用打印方式,手寫字體必須清楚端正。
|
| 19. |
陳述清楚證人的全名。
|
| 20. |
陳述清楚證人的居住地址。以專業、商業或其他職業身分作陳述書的證人,請陳述清楚其職位、工作地址及公司或僱主名稱。
|
| 21. |
陳述清楚證人的職業;沒有職業的,請描述其身分。
|
| 22. |
陳述清楚證人是為訴訟的哪一方準備陳述書的。
|
| 23. |
按時間順序列出事實。
|
| 24. |
分段陳述,每一件事一段。
|
| 25. |
每一段順序編號。
|
| 26. |
如果陳述書載有日期、銀碼或其他數目,請用阿拉伯數字而不要用文字寫出。
|
| 27. |
列出證人所作陳述書的日期。
|
| 28. |
證人
必須
在陳述書完結處簽署;如果不簽署就必須有充分理由,並且將解釋理由的信件連同陳述書一併呈交。
|
| 29. |
證人必須聲明陳述書的內容,就其所知所信,均屬真實。
|
|
|
證人陳述書的存檔與送達
|
| 30. |
按照一般程序,法庭會作出命令促使訴訟各方交換證人陳述書。訴訟各方可以自行安排同一時間交換文件,讓大家在同一時間得到對方的證人陳述書。如果法庭的命令是證人陳述書須送交法院存檔,請參照下列第31至34段的程序進行。
|
| 31. |
將證人陳述書送交法院
存檔,
即是將陳述書正本送交法院登記處。
|
| 32. |
將證人陳述書
送達
訟案的對方或各方,每方一份。
|
| 33. |
如果對方有律師代表,可以在其律師的業務地址將文件留下,以完成送達程序。
|
| 34. |
如果對方沒有律師代表,送達程序可以下列方式完成:
|
|
(i) 如果對方是有限公司,可在其註冊地址將文件留下; |
|
(ii) 當面將文件交給或留下給對方; |
|
(iii) 用郵遞方式(普通平郵、記錄或掛號郵遞)寄往對方慣常的地址或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對方是商號(俗稱「無限公司」),可寄往其在香港主要的/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或 |
|
(iv) 在對方慣常的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將文件留下。如果對方是商號,可往其在香港主要的/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將文件留下。 |
|
|
請注意:
|
| 35. |
如果有人知道與你的案件有關的事實卻不願為你做證人,你可以申請發出傳召出庭令,傳召他到庭,出席需要他提供證據的聆訊。通常在審訊時才有此需要,傳票的聆訊一般不需要證人到庭。
|
| 36. |
盡可能在聆訊前最少三個星期向法庭申請許可發出傳召出庭令,這樣你才有足夠時間進行傳召出庭令的送達程序。
|
| 37. |
若有需要,你可請執達主任代為送達傳召出庭令,唯你需要付有關的費用。
|
|
|
證人陳述書樣本
|
|
| 1.5.6 |
擬備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須知
|
|
|
宗教式誓章(誓章)/非宗教式誓詞(誓詞)的內容
|
| 1. |
當你發出傳票時,你通常需要送交法院存檔一份誓章或誓詞以作支持。(下文"誓章"包括"誓詞"。)
|
| 2. |
又或者,你收到傳票,而你想提出反對,你必須送交法院存檔一份誓章陳述你的理由。
|
| 3. |
誓章的作用是在宣誓下列出事實以支持或反對傳票內陳述的申請。
|
| 4. |
這些事實必須是你親身所知悉的。如果不是你親身知悉的,你應該陳述你所知所信事實、資料的來源,並陳述你是否相信那些事實真確無訛。親身知悉事實的人亦可為你作誓章。
|
| 5. |
如果你是以專家身分作誓章,你應該陳述你的資歷和專長。得到法庭的批准,你便能夠以專家身分發表你的意見。
|
| 6. |
誓章不應包括以下內容: |
|
(i) 造謠中傷; |
|
(ii) 惡言謾罵; |
|
(iii) 你本人對案件的分析或意見,但上述第5段所述情況除外。 |
| 7. |
如果你想依憑文件證據以支持你方案情所指稱的事實,那些文件應列作你誓章的證物並以順序的證物編號清楚標明。
|
| 8. |
警告:
你本人或誓章的宣誓人需要就其誓章內容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提供明知是虛假或誤導性的資料,就是犯了偽證罪(在宣誓下作假證供的罪行),可被判處監禁。
|
|
|
形式
|
| 9. |
如你是天主教徒或基督徒,就應該做宗教式誓章;如你有其他宗教信仰或沒有宗教信仰,則應該做非宗教式誓詞。
|
| 10. |
誓章的文字可以是英文或中文。
|
| 11. |
誓章宜用打字機或電腦打印出來。如果不能採用打印方式,手寫字體必須清楚端正。否則法庭可能為了讓你呈交存檔一份字體清晰可辨的文本而將案件押後,案件押後所牽涉的訟費便可能要由你承擔。
|
| 12. |
按時間順序列出事實。
|
| 13. |
分段陳述,每一要點一段。盡可能陳述每一事件的有關日期、地點和人物,有關的言行,所作出的行為、講述的說話都要陳述清楚。
|
| 14. |
每一段順序編號。
|
| 15. |
在完結處陳述該誓章是為訴訟的哪一方呈交存檔的。
|
| 16. |
作出必需的宣誓後,在監誓員面前簽署誓章。
|
|
|
誓章的存檔與送達
|
| 17. |
將誓章正本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
存檔
。
|
| 18. |
將誓章
送達
訟案的對方或各方,每方一份。
|
| 19. |
如果對方有律師代表,可以在其律師的業務地址將文件留下,以完成送達程序。
|
| 20. |
如果對方沒有律師代表,送達程序可以下列方式完成: |
|
(i) 如果對方是有限公司,可在其註冊地址將文件留下; |
|
(ii) 當面將文件交給或留下給對方; |
|
(iii) 用郵遞方式(普通平郵、記錄或掛號郵遞)寄往對方慣常的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對方是商號(俗稱「無限公司」),可寄往其在香港主要的/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或 |
|
(iv) 在對方慣常的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將文件留下。如果對方是商號,可往其在香港主要的/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將文件留下。 |
|
|
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樣本
|
|
| 1.5.7 |
送達令狀或原訴傳票誓詞/誓章須知
|
|
| 1. |
以下說明只適用於在
香港境內
進行的令狀或原訴傳票送達程序,在境外進行送達程序並不簡單,你應該諮詢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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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 2. |
在法律上,令狀或原訴傳票可以下述任何一種方式送達各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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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原告或其代理人將文件當面交給或留下給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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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被告慣常的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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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放入一個註明由被告收件的信封,將信封封口,投入被告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的信箱。 |
| 3. |
在當面送交文件的情況下,而你卻不認識收件人,你應該先核實其身分才送交文件,你可考慮要求接收文件的人立即確認收到文件。 |
| 4. |
除非情況緊急及經法庭許可,否則不應在星期天進行令狀送達程序。 |
| 5. |
如果你就違約事項提出申索,你應該核查合約中是否有任何規定令狀送達形式的條文,如有這樣的條文,你可能須要按條文進行。 |
| 6. |
給被告的令狀或原訴傳票,每一份都必須連同送達認收書表格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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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址 |
| 7. |
如果收件人有可送達的地址,你可以將文件送往該地址;如果他沒有可送達的地址,則可以依循以下第8至第11段的程序進行。 |
| 8. |
如果收件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有律師代表,你可以將文件送往其律師的業務地址。 |
| 9. |
如果收件人是個自然士,你可以將文件送往他慣常的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
| 10. |
如果收件者是合夥商號,你可以將文件送往該公司在香港主要的或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 |
| 11. |
如果收件者是有限公司,你可以將文件送往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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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備誓章證明已完成送達程序 |
| 12. |
證明送達的誓章內容應說明文件由
何人,
在
何時何日星期幾,在哪裡
以
何種方式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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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如果你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是首次將文件當面交給收件人,你應說明為何你相信收文件的人就是你要交文件的人,例如你認識他又認得他。 |
| 14. |
如果收件人已確認收到文件,你可以在誓章中加入確認書作證物。 |
| 15. |
如以掛號郵遞方式送達文件,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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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將郵務憑據加入誓章作為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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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說明你是否認為令狀或原訴傳票寄出後,被告會在7天內得知此事;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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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說明令狀是否無法派遞給收件人並且經郵寄退回原告。 |
| 16. |
如果你採用的送達方式是將文件投入信箱,請說明你是否認為令狀或原訴傳票投入信箱後,被告會在7天內得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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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令狀或原訴傳票誓詞/誓章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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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送達文件(令狀或原訴傳票除外)誓詞/誓章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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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以下說明只適用於在
香港境內
送達的文件
(令狀或原訴傳票除外)。
在境外進行送達程序並不簡單,你應該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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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除非程序規則有特定要求或法庭特此頒令,否則你無需親身或用專人將文件當面交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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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交送達方式 |
| 3. |
如須面交送達文件,可在收件人面前放下文件便完成送達程序。 |
| 4. |
如你不認識收件人,你應在送交文件前,先確定他的身分。 |
| 5. |
你可考慮要求接收文件的人立即確認收到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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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送達方式 |
| 6. |
可行的送達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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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將文件放在收件人的恰當的收件地址;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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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郵遞方式(包括預付郵費的普通平郵、掛號及記錄派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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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將文件放在有標明號碼的信箱的文件轉遞處(如果這是恰當的可送達文件的地址之一),或放在每工作天都轉送文件至此的文件轉遞處;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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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法庭指示的其他方式。 |
| 7. |
如你以郵遞方式送達文件,請保留郵務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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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址 |
| 8. |
如果收件人有可送達的地址,你可以將文件送往該地址;如果他沒有可送達的地址,則可以依循以下第9至第12段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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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如果收件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有律師代表,你可以將文件送往其律師的業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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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如果收件人是自然人,你可以將文件送往他慣常的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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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如果收件者是合夥商號,你可以將文件送往該公司在香港主要的或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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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如果收件者是有限公司,你可以將文件送往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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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備誓章證明已完成送達程序 |
| 13. |
證明送達的誓章內容應說明文件由
何人,
在
何時何日星期幾,在哪裡
以
何種方式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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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如果你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是首次將文件當面交給收件人,你應說明為何你相信收文件的人就是你要交文件的人,例如你認識他又認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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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如你以郵遞方式送達文件,又有郵務憑據,請將郵務憑據加入誓章作為證物,並說明進行送達程序的文件,是否因無法派遞而經郵寄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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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如果收件人已確認收到文件,你可以在誓章中加入確認書作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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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文件(令狀或原訴傳票除外)誓詞/誓章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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