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 提出訴訟前應該考慮甚麼事項
L2. 民事訴訟程序須知
L3. 如何展開民事訴訟
L4. 如何準備聆訊或審訊
L5. 法庭審訊或聆訊,如何進行
L6. 如何申請司法覆核
L8. 訟費如何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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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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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訟費評定
   8.1     甚麼是訟費評定
   8.2     程序
   8.3     覆核
            附錄 I : 訟費單參考樣本
            附錄 II : 反對理由書參考樣本


         訟費評定是一項可能需要技術性處理的法律程序。本小冊子只是簡介一般程序,有關訟費評定程序的詳細資料,請參閱 《高等法院規則》 第62號命令


1. 法庭於聆訊或審訊後可作出命令,判某一方獲得訟費。通常勝訴一方會獲判給訟費;訟費包括為該聆訊或審訊而支出的法院收費、法律費用、代墊付費用、雜項開支及酬金。
2. 獲法庭判令得訟費的一方稱為收款方,而須承擔訟費的一方稱為付款方。
3. 訴訟各方應該先嘗試不經法庭評定而協議訟費款額。只要法庭仍未評定款額,訴訟各方可在任何階段協商訟費。由法庭評定訟費會涉及草擬訟費單、準備聆訊、到法庭應訊及支付訟費評定費等額外費用。要是付款方不願意支付對方提出的訟費或對數額有異議,收款方可繼而進行其訟費單的評定程序。




8.1    甚麼是訟費評定?


4. 訟費評定是一項法律程序,程序中法庭會根據訟費命令評定應付之合理訟費款額。數額是10萬元或以下的訟費單由法院登記處總司法書記評定;10萬元以上的訟費單則由主理訟費評定事務的聆案官(簡稱「聆案官」)評定。聆案官或法院登記處總司法書記都不可以更改訟費命令,他們只能決定訟費的款額。因此,如果你不服訟費命令,你應該考慮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而不是向聆案官提出反對訟費命令。
5. 法庭一般會批准的訟費是勝訴方為採取法律行動而支出的必要的或恰當的費用。若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因有關法律行動而蒙受金錢損失,法庭可能會批准該訴訟人追討訟費,以作補償。訟費上限以他的實際損失而定;或者假設律師代辦有關工作並收取費用,則以該應收費用的三分之二為訟費上限。倘若聆案官認為訴訟人沒有因進行法律程序的工作而蒙受任何金錢損失,則視乎他合理地用在訴訟工作上的時間,訴訟人可按時收費,上限為每小時200元。




8.2    程序


6. 如果你是收款方,你應該擬備一份訟費單,內容包括:
(i)   訴訟的標題;
(ii)   有關的訟費命令,列明頒令日期及由誰頒令;
(iii)   列明收費者是誰(很可能只是你本人)及以每小時計算的收費率是多少;
(iv)   列明各項已做的工作是於何時及由何人完成,各項目應按時間順序排列及編號;
(v)   列明每項工作的收費,數額可以是 《高等法院規則》 容許的定額收費或是以每小時計算的收費。至於代墊付費用例如大律師費、專家費、存檔費等,你應該列明你已付的確實數額;
(vi)   列明訟費評定這項程序本身所涉及的訟費,此等訟費的數額是按工作所需時間,以收費者的收費率計算,有關工作即是草擬訟費單、準備訟費評定、出席訟費評定聆訊、計算並擬定經評定的訟費單及申請訟費證明書等,及
(vii)   列出要求的訟費總額。
訟費單參考樣本附載於本文的 附錄I
7. 然後,你應該將訟費單送交登記處存檔及支付法院的訟費評定費。你亦應即時將這訟費單送交一份給付款方。數額是10萬元或以下的訟費單會不經聆訊而由法院登記處總司法書記評定,因此無需編定聆訊日期,法庭會書面通知你法院登記處總司法書記評定暫准的款額。

如果付款方和收款方都同意,便可以發出經蓋印的證明書,列明評定為訟費的款額以及法院的訟費評定費。如有反對暫定的評定款額,反對的一方,可以申請排期聆訊,由聆案官處理。這樣,就需要進行以下 所述的訟費評定聆訊程序。

訟費評定聆訊程序
8.
如果你的訟費單數額超過10萬元,法庭會編排提訊時間。付款方應在提訊前,至少3整天前(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將反對理由書送交收款方及法院登記處存檔。付款方與收款方亦應嘗試協商整份訟費單或盡可能就各項目達成協議。在提訊日,聆案官會就訟費評定作出指示,例如根據雙方的估計而定出正式聆訊所需的時間。倘若在提訊日,付款方缺席,聆案官可以對訟費單作出評定或批准單上所有項目。
9. 如果你是付款方,你應該在收到訟費單之後,儘快與收款方嘗試議定一筆過款項和解或盡量解決有爭議的項目。如果雙方不能和解,你便應該準備反對理由書。你應該在聆訊前,至少3整天前,送交一份反對理由書給收款方或代表他的律師,並送交一份給法院登記處存檔。你必須明確指出訟費單上哪一頁、哪個編號的項目是你反對支付的,並簡述反對理由。對於你反對的項目,你還應該建議一個合理的訟費款額。

反對理由通常是關於:
(i)   每小時的收費率;
(ii)   工作所需的時間量;
(iii)   過高的收費;
(iv)   處理工作的人不合資格或資格過高;
(v)   訟費命令並不包括那項工作;或
(vi)   做了非必要非恰當的工作。


反對理由書的參考樣本附載於本文的 附錄II
10. 如果你是收款方,在收到付款方的反對理由書後,便應該認真考慮那些反對理由及嘗試與付款方和解。除非你能就整筆款項和解,否則你應該為訟費評定程序而準備文件冊,對於付款方反對的訟費項目,你要備齊所有支持那些項目的收費的文件,編入文件冊,這樣做可以幫助聆案官決定你所要求的訟費是否有充分理據支持。作訟費評定之用的文件冊必須在聆訊至少兩整天前,呈交聆案官的書記。
11. 在正式的訟費評定聆訊中,聆案官會逐項審查受反對的訟費項目。訴訟各方可以向聆案官陳詞,聆案官會逐項宣讀經評定批准的訟費數額
12.
訟費評定聆訊結束後,訴訟各方應計算出聆案官評定批准的訟費總額,然後共同呈交一份證明書(稱為訟費評定證明書)給聆案官核准。經核准後,法庭便會發給證明書,憑該證明書便可強制對方按訟費命令付款,如同強制敗訴者按法庭判決金額付款一樣。


8.3    覆核


13. 倘若你不服聆案官所作的決定,你可在該決定作出後14天內申請覆核。當你作此申請時,必須向聆案官呈交一份反對書,列明你反對的訟費項目並簡述理由。反對書亦須送交一份給訴訟的另一方。
14. 反過來說,倘若你收到對方的覆核申請書,你應該在對方提交反對書後14天內,向聆案官及申請人提交回覆書,並在其中簡述理由。
15. 倘若你不服聆案官在覆核聆訊時所作的決定,你可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申請頒令覆核該訟費的評定。這項申請的傳票應該在聆案官簽署了訟費評定證明書後14天內發出。

下載 [附錄 1]

下載 [附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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