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
然後,你應該將訟費單送交登記處存檔及支付法院的訟費評定費。你亦應即時將這訟費單送交一份給付款方。數額是10萬元或以下的訟費單會不經聆訊而由法院登記處總司法書記評定,因此無需編定聆訊日期,法庭會書面通知你法院登記處總司法書記評定暫准的款額。
如果付款方和收款方都同意,便可以發出經蓋印的證明書,列明評定為訟費的款額以及法院的訟費評定費。如有反對暫定的評定款額,反對的一方,可以申請排期聆訊,由聆案官處理。這樣,就需要進行以下
所述的訟費評定聆訊程序。
訟費評定聆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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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如果你的訟費單數額超過10萬元,法庭會編排提訊時間。付款方應在提訊前,至少3整天前(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將反對理由書送交收款方及法院登記處存檔。付款方與收款方亦應嘗試協商整份訟費單或盡可能就各項目達成協議。在提訊日,聆案官會就訟費評定作出指示,例如根據雙方的估計而定出正式聆訊所需的時間。倘若在提訊日,付款方缺席,聆案官可以對訟費單作出評定或批准單上所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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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如果你是付款方,你應該在收到訟費單之後,儘快與收款方嘗試議定一筆過款項和解或盡量解決有爭議的項目。如果雙方不能和解,你便應該準備反對理由書。你應該在聆訊前,至少3整天前,送交一份反對理由書給收款方或代表他的律師,並送交一份給法院登記處存檔。你必須明確指出訟費單上哪一頁、哪個編號的項目是你反對支付的,並簡述反對理由。對於你反對的項目,你還應該建議一個合理的訟費款額。
反對理由通常是關於:
| (i) |
每小時的收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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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工作所需的時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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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過高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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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處理工作的人不合資格或資格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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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訟費命令並不包括那項工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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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做了非必要非恰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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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理由書的參考樣本附載於本文的
附錄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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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如果你是收款方,在收到付款方的反對理由書後,便應該認真考慮那些反對理由及嘗試與付款方和解。除非你能就整筆款項和解,否則你應該為訟費評定程序而準備文件冊,對於付款方反對的訟費項目,你要備齊所有支持那些項目的收費的文件,編入文件冊,這樣做可以幫助聆案官決定你所要求的訟費是否有充分理據支持。作訟費評定之用的文件冊必須在聆訊至少兩整天前,呈交聆案官的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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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在正式的訟費評定聆訊中,聆案官會逐項審查受反對的訟費項目。訴訟各方可以向聆案官陳詞,聆案官會逐項宣讀經評定批准的訟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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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訟費評定聆訊結束後,訴訟各方應計算出聆案官評定批准的訟費總額,然後共同呈交一份證明書(稱為訟費評定證明書)給聆案官核准。經核准後,法庭便會發給證明書,憑該證明書便可強制對方按訟費命令付款,如同強制敗訴者按法庭判決金額付款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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