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 律 師 代 表 訴 訟 人 資 源 中 心

問1: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就其案件的進行,在何處可得到協助?

答1:

司法機構負責執行司法工作,在裁決糾紛時必須維持不偏不倚。因此,司法機構不可向訴訟人提供法律意見,或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評論。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向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民事法律程序的各方中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或準備展開該等民事法律程序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協助。資源中心的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一樓LG105室(電話:28250586)。中心的職員不會提供法律意見,或就案件作出任何評論。對於如何進行訴訟,訴訟人應諮詢律師,尋求法律意見及協助。


問2:

我在申請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時,是否要出庭?

答2:

如屬債項申索或算定損害賠償申索,你可就申索款額和訟費,登記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而無須出庭。
如屬未經算定損害賠償申索,則要登錄非正審判決。這樣,你就得出庭,讓聆案官或法官能夠評估你有權享有的賠償額。


問3:

如我被判敗訴,我是否需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用?如果需要,費用又會是多少?

答3:

一般來說,法庭會作出訟費令,判在訴訟或申請中勝訴的一方獲得訟費。如法庭並無准予定額訟費,與訟各方便可自行就訟費進行商議。倘若無法達成協議,勝訴一方可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評定其訟費,因此不可能預知訟費(即律師費)的數目。


問4:

如我本人在勞資審裁處申索得直,但僱主仍没有繳付欠薪/款項。本人已到勞資審裁處領取一份裁斷證明書,現想知道在區域法院登記時,所須繳付金額的用途,並且在申請執行令狀〔封票〕時,需不需要另繳款項?

答4:

申請人應在裁斷作出後12個月内在區域法院登記該裁斷證明書,登記費用為港幣20元。 申請人可同時向區域法院申請派出法庭執達主任執行裁決,費用如下:

1) 執行令狀蓋章費用為港幣630元
2) 執達主任交通費及護衞員費用之按金,香港及九龍區為港幣4,400元,新界區為港幣4,800元。

申請人需明白無論執行令狀是否成功,每次所耗的執達主任開支及護衞員費用均從上述按金扣除。因此,執行次數愈多,所耗費用便愈大。有需要時,申請人可能需要再次繳付按金。若成功執行令狀,而被告人所償還的金額,或拍賣財物/實產所得的款項足以支付判定債項及所耗費用的話,申請人方可追回有關開支。


問5:

假如我欲要求在上訴仍待上訴法院判決的期間,擱置執行判決或命令,我應採取甚麼步驟?

答5:

要求擱置執行判決或命令的申請首先要向下級法庭提出。如申請不獲接納,便可於合理的期間內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應憑藉傳召訴訟各方到庭的傳票提出,並應遞交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列明要求擱置執行判決或命令的理由。


問6:

我已就登錄我敗訴的判決/命令提出上訴,為何判定債權人仍然強制執行該判決/命令?

答6: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提出的上訴並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法庭的判決/命令,除非及直至被推翻,否則仍是有效的。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判定債權人有權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以強制執行有關的判決/命令。


問7:

執達主任雖持有財物扣押令而被拒進入有關建築物,又或無人回應或建築物內無人,執達主任將如何處理?

答7:

執達主任可向法庭申請命令,准其破門進入該處所。


問8:

如持有財物扣押令的執達主任發覺有關處所已遭棄置,業主可否收回處所的管有權?

答8:

如有關處所的應課差餉租值在申請發出手令時不超過100,000元,而租客又欠繳2個月的租金,並將該處所棄置,且該處所內又無足夠可供扣押的財物,執達主任便可在獲得法庭命令後在該處所的顯眼地方,張貼通知書。除非有人在10天內向法院提出理由證明為何不應將該處所交還,否則該處所便會交還給申請人(業主或出租人)。


問9:

如果因 法律援助 申請被拒而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其後又可不可以再就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

答9:

不可以,因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問10:

如已就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而遭到拒絕,又可不可以再就該項拒絕向上訴法庭上訴?

答10:

不可以,因為原訟法庭拒絕授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無障礙網頁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