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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進行審訊或聆訊時的程序 |
| 5.1 開案陳詞 |
| 5.2 主問 |
| 5.3 盤問 |
| 5.4 覆問 |
| 5.5 結案陳詞 |
| 5.6 無須傳召證人的審訊聆訊 |
| 5.1 | 開案陳詞 |
| 訴訟各方在開始傳召自己一方的證人作證前可以向法官作開案陳詞,即是向法官簡介自己一方的案情。然而,這並不是絕對需要的程序。如果案情複雜,證人眾多,開案陳詞可以幫助法官在聽取證供前了解案情;如果案情簡單則無需開案陳詞,訴訟各方可以直接開始傳召證人作證。至於是否需要開案陳詞,法官會按實際情況作出適當指示。 |
| 5.2 | 主問 |
| 審訊時法官會聽取訴訟各方的證供和陳詞(陳詞是向法官陳述論說立場,由律師代表訴訟當事人陳詞,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可以親自陳詞)。原告有舉證責任,訟案一般由原告開始。原告可以自己作證又傳召證人作證;或者只傳召證人作證。這項法律程序稱為原告主問 |
| 5.3 | 盤問 |
| 被告可以在原告的每一位證人作證之後向證人發問。這項程序稱為被告盤問。 |
| 5.4 | 覆問 |
| 被告盤問證人之後,原告可以覆問證人,但覆問只限於澄清在盤問中提出的事情。這項法律程序稱為原告覆問。 | |
| 原告的證人全部作證完畢後,被告可以自己作證及傳召證人作證;或者只傳召證人作證而自己不作證。在每一位辯方證人作證之後,原告都可以盤問證人(向證人發問)。被告在原告盤問證人之後可以覆問證人(為澄清證供而發問)。 |
| 5.5 | 結案陳詞 |
| 所有證人都作證完畢後,訴訟各方有權向法官結案陳詞 (發言);被告首先陳詞,原告隨後。 | |
| 如果案件還需要其他資料或證供,法官可以將案件押後,另定日期續審(延期聆訊)。法官在審訊完畢後可以隨即宣判;亦可於較後日期宣判/頒下書面的判決。 |
| 5.6 | 無須傳召證人的審訊聆訊 |
| 在無須傳召證人作證的聆訊中,程序上原告會首先就其案情陳述論說立場,被告隨後。被告陳詞之後,原告有權就被告的論點回應發言。這種方式的聆訊是上訴法庭和終審法庭常有的,因為處理上訴的法庭一般是只聽取法律觀點的辯論而不聽取證供,原審法庭已經聽取證人供詞並就案情事實作出裁斷,上訴法庭只在特殊情況下才聽取證供。 | |
| 上述是審訊或聆訊的一般程序,法官可以因應情況作出其他指示,你必須依循有關的法庭指示。 | |
| 法官在聽取訴訟各方陳詞後可以隨即頒令或宣判;亦可於較後日期宣判/頒下書面的判決、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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