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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聆訊或審訊而提供的證據和如何準備證據 |
| 4.1 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 |
| 4.2 文件清單 |
| 4.3 證人陳述書 |
| 4.4 專家證人 |
| 4.5 文件冊 |
| 本小冊子是關於為法庭聆訊或審訊而提供的證據和如何準備證據。 | |
| 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是指個別人士經宣誓後所作的事實陳述書。作陳述書者須就陳述書內容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只有這種形式的陳述書才會獲法庭接納作為證據。 | |
| 文件清單列出的是訴訟雙/各方打算在聆訊或審訊中呈遞給法庭考慮的全部文件。 | |
| 證人陳述書是指個別人士就他所見的事情經過而作的事實陳述書。與誓章不同之處是陳述書沒有經過宣誓,因此,證人必須在聆訊或審訊中親身出庭,經宣誓後確認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屬實,法庭才會接納該陳述書作為證據。 | |
| 專家證供是指專家所作的陳述書。專家在法庭內就某些涉及其專長的事情提供證據,獲法庭承認其為該領域的專家。專家的責任是利用其專門知識協助法官理解某些專門事項。 | |
| 文件冊是指原告或被告為聆訊、審訊而準備的,將文件分類組織、按序編排的文件檔案。 | |
| 上述項目的詳細說明如下: |
| 4.1 | 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 |
| 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其實是一種證據形式,是訴訟各方或證人向法庭呈交證據的方式,用於審訊前的申請(非正審申請)的聆訊或原訴傳票的聆訊。在適當的情況下,法庭會作出命令,允許某些用於審訊前程序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在審訊中作為證人陳述書;是否作此命令則由主審法官作最終決定。 | |
| 天主教徒或基督徒的宣誓人應作宗教式誓章(下稱誓章),有其他宗教信仰或沒有宗教信仰的宣誓人應作非宗教式誓詞(下稱誓詞)。請參閱在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獨立檔案「 法院訴訟文書樣本 」內的範例。 | |
| 誓章或誓詞表格可向法院登記處或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以誓章或誓詞提供證據的人稱為宣誓人。 | |
| 誓章或誓詞內的證據必須是宣誓人親身知悉的。宣誓人為審訊前的申請而作的誓章或誓詞可以陳述資料或他本人所信之事,但宣誓人必須說明資料的來源和他本人所信之事的根據。 | |
| 宣誓人要為誓章或誓詞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如果宣誓人在誓章或誓詞內提供明知是虛假或誤導的證據,便是犯了偽證罪。法庭不一定要接納誓章或誓詞內的證據,法庭可以先衡量證據的可靠程度,再決定證據的可用價值有多少。法庭也可以命令宣誓人到法庭接受對方盤問,如果宣誓人缺席法庭的盤問聆訊,法庭可以拒絕接納他的誓章或誓詞作證據。 | |
| 宣誓人在誓章或誓詞內只可提出事實方面的證據。專家證人則例外,他還可以在他的專業範圍內提供意見作為證據。 | |
| 誓章或誓詞的內容應分段陳述,並以數字順序標明每一段落。通常一個段落應該只陳述一個事實或某一方面的事實,行文要清楚簡潔。誓章或誓詞內所提及的文件應編為證物,作為誓章或誓詞的附件。證物應以數字編號,以資識別。 | |
| 誓章或誓詞的文字宜以打印方式編寫;如果是手寫的,宣誓人必須以清楚端正的字體隔行書寫。如果誓章或誓詞的字體不能辨讀,法官不但可以命令宣誓人以恰當的格式或方式處理誓章、誓詞的文字,還可能因此而把審訊或聆訊押後。這樣,時間浪費了,法庭會判導致案件押後的一方負責訟費。 | |
| 你應該參考「 法院訴訟文書樣本 」檔案內的 擬備誓章/誓詞須知 。 |
| 4.2 | 文件清單 |
| 在狀書提交期結束後(即訴訟各方已將己方全部的案情事實及爭議事項,在申索陳述書、答辯書、答覆書中陳述後),訴訟各方應準備與訟案有關的文件或資料,擬備清單,並在14天內與對方交換清單。這樣做的目的是讓訴訟各方在審訊前知道對方手上所有的資料。請參閱「 法院訴訟文書樣本 」檔案中, 擬備文件清單須知 內的解釋說明。 | |
| 訴訟各方必須披露己方所管有、保管、控制與訟案的有關的全部文件或資料,將之列於清單內。縱使文件對自己一方不利,仍須披露所有與訟案爭端有關的文件。訴訟各方可查閱對方清單內的文件及資料。 | |
| 訴訟當事人若認為己方的文件中有的是受保密權保障的(法律上訴訟當事人可以拒絕向對方披露的文件),就應該將之列入受保密權保障的特權文件,並且可以拒絕披露及拒絕讓對方查閱那些文件。如對文件是否受保密權保障這一點有爭議,便應循傳票程序,把爭議交由法庭定奪。 | |
| 清單所列的文件,應按時間順序排列,並應參照法院登記處或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提供的表格擬備。 | |
| 要是訴訟一方認為對方還有與案有關的文件未披露,該方可向法官申請頒令,促使對方披露那些文件。 | |
| 倘若某一方沒有遵照法庭命令披露文件,對方便可向法庭申請登錄判決以示違令的一方敗訴。 |
| 4.3 | 證人陳述書 |
| 在民事訴訟中,證據一般的形式是證人陳述書。證人陳述書內應陳述證人將會在庭上作證的案情。法庭可下令沿用證人陳述書作審訊時的主問證詞。但實際上如何進行,仍須由主審法官作最終的決定。訴訟各方應儘早準備證人陳述書。原告、被告本人可在法庭上親自作證;他們亦應擬備自己的陳述書。然而他們也可選擇只傳召證人作證而自己不作證。訴訟各方應按照法庭指示互相交換證人陳述書及將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請參閱「 法院訴訟文書樣本 」檔案中, 擬備證人陳述書須知 內的解釋說明。 | |
| 證人陳述書應行文簡潔、內容完備,全面陳述所有與申索有關、與訟案爭端有關的案情事實。 | |
| 證人應陳述他親身得知的有關的案情事實;非他本人直接得知的案情,法庭可以拒絕接納為證據,就算接納,也不會太重視,甚至完全不重視。 | |
| 陳述書的內容宜按案情事實的時間順序分段陳述,每段順序編號。 | |
| 證人應在陳述書完結處具名簽署。 |
| 4.4 | 專家證人 |
| 當案中證據牽涉專家對技術性問題的意見時,訴訟各方可以借助專家證人的專業知識。如要在審訊或聆訊時傳召專家證人,則必須先向法庭申請許可(批准)。法庭可以許可訴訟各方傳召專家證人並指示每方可以傳召多少位專家證人、何時將專家報告送交法院存檔及何時與對方交換各自的專家報告。不遵從法庭指示的一方或會被禁於審訊時援引專家證據。又或者,法官可頒令登錄判決,以示無充分理由而故意違令的一方被判敗訴。 |
| 4.5 | 文件冊 |
| 審訊前,訴訟各方應準備好審訊時用的文件冊。文件冊應按文件清單編排。文件中有很多是重複出現在原告被告兩方的文件清單上的,訴訟各方宜協商使用統一的文件冊,如無協議,則須各自準備己方的文件冊。 | |
| 文件冊內的文件可以是副本。編排上應按文件日期的先後順序排列,全冊文件的每一頁都應編好頁碼。訴訟各方應確保文件副本的內容清晰,可以辨讀。 | |
| 審訊時,如情況許可,應備文件的正本供查閱。 | |
| 全套文件冊應該一式多份;訴訟各方每方一套,另提供一套給法庭,還有一套給證人於審訊時備用,文件冊的內容每一套都完全相同。 | |
| 你可擬備案情簡介作開案之用,以書面形式向主審法官介紹你方的案情。在書面介紹中,你應把你方的案情概要及論據逐點列出。然而,這並不是強制性的。如果你打算提交案情簡介,你應在審訊或聆訊前,至少兩個工作天之前,把案情簡介送交法庭,並送交一份給對方。倘若你打算在審訊或聆訊完結時向法庭呈交書面總結,你可以在法庭聽取所有證據之後呈交。將書面簡介或總結打印出來,會是較佳的處理方式,所以應盡可能這樣處理,不然,手寫字體也要達到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字體清晰,可以辨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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