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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程序簡介 |
| 2.1 如何開始民事訴訟 |
| 2.2 令狀或原訴傳票的送達程序 |
| 2.3 送達認收書 |
| 2.4 與訟方是有限公司 |
| 2.5 證據與舉證責任 |
| 2.6 審訊前的法律程序 |
| 2.1 | 如何開始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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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訴訟時,原告(起訴的一方)須向法庭申請發出一份稱為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的文件,並將該文件送達被告(被起訴的一方)。這兩種文件是原告起訴被告時最常用的起訴文件。
與訟人對案件事實有重大爭議的訟案宜用傳訊令狀起訴;與訟人對案情事實沒有爭議,卻就法律論點或法律文件內某些詞語的詮釋有爭議,則宜採用原訴傳票起訴。被告收到令狀或原訴傳票後,必須確認收到該文件,所以令狀或原訴傳票須連同送達認收書送交被告。 你可以在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高等法院登記處或區域法院登記處索取傳訊令狀、原訴傳票和送達認收書。請參閱本系列第3冊 「如何展開民事訴訟」 的訴訟程序一覽表,圖表分別列出以令狀提出訴的訴訟程序及以原訴傳票開始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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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發出令狀之前,原告應查明被告的姓名及其最後為原告所知的地址。如被告是法團,原告應作公司查冊,以便得知法團名稱及其註冊辦事處的最新資料。如被告是商號,原告應在稅務局翻查商業登記,以便得知其商業名稱及主要營業地點。 | |
| 2.2 | 令狀或原訴傳票的送達程序 |
| 一般而言,將文件送交訟案中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被告以完成送達程序,有三種可行的方式,即: | |
| (1) 面交送達:將已蓋印(即蓋了法院印章)的文件當面交給或留下給收件人; | |
| (2) 郵寄送達:以掛號郵遞方式將已蓋印的文件寄往收件人的慣常地址或最後為原告所知的地址;或 | |
| (3) 將已蓋印的文件放入一個信封,將之封口(即非開口的),並註明由收件人收件,再將文件投入收件人的信箱。 | |
| 如被告是有限公司,你可將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或將文件留在其註冊辦事處。 | |
| 如被告是個別人士或是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的商號,你可採用上述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然而,如果送達的對象是合夥商號,你還可以將文件送往該合夥商號的主要營業地點,給該商號的任何一位合夥人或控制、管理該業務的人;又或者以掛號郵遞方式將文件寄往該地址。 | |
| 你須用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即經你宣誓確認內容的文件)證明已完成送達令狀或原訴傳票的程序。此外,你須在誓章中說明你是在那一日(並說明是星期幾)將已蓋印的令狀或原訴傳票當面交給被告。如以郵遞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你須在誓章中說明該文件沒有經郵寄退回,而且被告會在郵遞日起計7天內得知此事。如果你經由代理人辦理文件的送達程序,該代理人須作此誓章。 | |
| 原告應注意令狀或原訴傳票上的指示,特別是原告應列明文件須送達的地址。被告亦應注意送達認收書上的指示和警告,並在送達認收書上清楚列明可送達文件的地址。 | |
| 在一般情況下,除非獲得法庭批准,否則你不可在香港境外進行令狀或原訴傳票的送達程序;你應先向法庭申請批准,獲准後才可發送令狀。關於此項申請,你應諮詢法律顧問。你亦可以參閱 《高等法院規則》 第11號命令 或 《區域法院規則》 同一號命令。 | |
| 每一份令狀或原訴傳票必須連同三份送達認收書送交被告。被告應仔細閱讀及填寫送達認收書,並在指定時間內將兩份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其餘的一份,被告可保留作記錄。 | |
| 2.3 | 送達認收書 |
| 被告收到令狀或原訴傳票後須確認收到該文件,並在14天內表明是否打算抗辯。被告須將指定份數的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登記處會將其中一份寄給原告。如果被告沒有按此規定的時間程序進行,而訴訟是以傳訊令狀開始的,則原告可向法庭申請無需審訊而判決被告敗訴;倘若訴訟是以原訴傳票開始的,則當作被告不打算抗辯,聆訊繼續進行。 | |
| 2.4 | 與訟方是有限公司 |
| 在高等法院進行訴訟,凡是有限公司的一方,都必須由律師代表,除非得到司法常務官許可,才可由公司董事代表;要得到許可,就必須向司法常務官申請。你可以基於公司無能力負擔律師費或其他充分的理由而提出申請。這樣的申請必須有公司董事的宣誓文件(即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連同證物支持;連附於宣誓文件的證物包括:可以顯示公司現時經濟狀況的已核數賬目及銀行來往賬戶,以及董事會決議授權有關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的記錄,這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你的申請是基於其他充分的理由,你就必須將陳述這些理由的文件及支持這些理由的證物一同宣誓作證。至於是否給予許可,完全由司法常務官酌情決定,申請人對此決定無權上訴。關於如何辦理申請,你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職員或高等法院登記處職員查詢。 | |
| 如訴訟是在區域法院進行,原告授權的董事須宣誓說明已獲董事會授權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並將宣誓文件(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送交法院存檔,宣誓文件須連附經公司秘書核證的董事會決議記錄作為證物。法團被告可由被告正式授權的人代表進行訴訟。 | |
| 2.5 | 證據與舉證責任 |
| 訴訟當事人必須搜集證據支持其案情。一般而言,提出指控的一方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所指屬實(舉證責任)。然而實際做法須視乎法庭的指示而定。法庭或會命令被指控的一方舉證。證據的形式有很多種,包括言證、書證、物證,例如證人所作的口頭證詞、文件、照片、物件或物料、錄音或錄像的磁帶或磁碟、或在任何磁帶或磁碟上的電子資料等等。 | |
| 原告宜儘早取得所有證據,特別是證人以書面作證的陳述書(證人是指目睹事件經過及將會出庭作證的人)。同樣地,被告在收到申索陳述書後,亦應準備證人陳述書。(申索陳述書是一份附於令狀的文件,原告在該文件中列明案情事實及向被告提出的各項申索。)至於應如何擬備證人陳述書,請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提供的 證人陳述書樣本 ,該文件可在存放 「法院訴訟文書樣本」 的檔案內找到。 | |
| 在訴訟開始了司法程序,而法官未正式審訊之前,你可能要進行審訊前的其他法律程序(請參閱下文)。這些法律程序包括:申請修訂申索陳述書或答辯書等通稱為「狀書」的文件、申請時間寬限以便完成法庭的規則或指令所定的程序、就狀書的內容提供更清楚詳盡的資料等。上述程序稱為非正審法律程序,設定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訴訟各方為訟案做好準備工作,證據也準備妥當,法庭審訊可以順利進行。 | |
| 2.6 | 審訊前的法律程序 |
| 在正式審訊前進行的法律程序通常目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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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法律程序的最終目的是確保訟案可以迅速地、妥當地進入審訊階段。在這些法律程序中提出的申請通常是: | |
| 1. 申請時間寬限,以便遵照規則或法庭命令所定的指示完成程序; | |
| 2. 申請有這樣的效力的法庭命令:除非對方遵守法庭規則或指示,否則法庭可能判對方敗訴; | |
| 3. 申請擱置原告因被告不遵守規則或法庭命令而取得的勝訴判決; | |
| 4. 申請修訂狀書; | |
| 5. 申請因被告無抗辯理據而要求法庭循簡易程序判決原告勝訴(簡易判決是不經全面審訊而作出判決); | |
| 6. 申請要求對方就狀書內容提供更清楚詳盡的資料; | |
| 7. 申請剔除對方狀書中的部分或全部內容(理由是狀書言不及義,沒有充分理據支持申索或答辯); | |
| 8. 申請要求對方披露資料、公開文件(或稱「文件透露」 - 透露所持證據,擬用於訴訟的書證、物證); | |
| 9. 申請發出指示傳票(申請程序開始時是由法庭發出一份稱為指示傳票的文件,這種傳票是向法庭要求在法官正式審訊之前,指示訴訟各方必須完成甚麼準備工作);及 | |
| 10. 申請法庭批准訟案排期審訊。 | |
| 以上是訴訟各方經常提出的申請。此外,還有一些申請是涉及法律上技術性的爭議和辯論的,需要消耗較多時間和訟費的,非經法律諮詢不宜進行這些法律程序。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亦不宜考慮利用這些法律程序,以圖在策略上取勝。法庭不會容許任何人濫用程序,拖延案件。如果訴訟各方在審訊前避免提出不必要的申請,訟案的進展會更加迅速。 | |
| 2.6.1 | 申請 |
| 申請人一般以傳票提出申請,申請要有宣誓文件(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宣誓文件須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對方。你必須用 誓章或誓詞 來證明已把文件送達對方。請參閱「法院訴訟文書樣本」檔案。如欲查閱檔案,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職員查詢。 | |
| 對方可以呈交誓章或誓詞,提出反對申請人的申請。誓章或誓詞必須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申請人。 | |
| 申請人在接獲對方提出反對的誓章或誓詞後,為回覆對方的反對,可另作一份誓章或誓詞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對方。至此,訴訟各方非經法庭頒令批准,不得再提交任何誓章或誓詞。 | |
| 2.6.2 | 聆訊 |
| 傳票的聆訊由聆案官或高院原訟庭法官聽訟,日期由法庭編定。聆訊後,法官會宣讀決定。除非法官特別頒令傳召證人作證,否則在聆訊中不應傳召證人作證。法庭只會考慮誓章或誓詞所列舉的證據及訴訟各方的論點。這樣的聆訊程序就如載於本系列第5冊 「法庭審訊、聆訊如何進行」 內 「無須傳召證人的審訊聆訊」 的一節。 | |
| 法官會在聆訊終結時頒令或判決,法官通常會命令聆訊中敗訴的一方付訴訟費用。訟費命令或會指定付訟費的時間;可能是在正審終結後支付,亦可能是即時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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